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表彰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的研究生,同时激励广大研究生弘扬“厚德博学、经世济民”校训精神,奋发有为,努力成才,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项目包括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定比例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
优秀研究生评定比例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比例为参评研究生干部总人数的30%。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比例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参评各类研究生先进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参评各类研究生先进个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课程成绩有不合格。
3.无故旷课、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6.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的。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对象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综合排名须位列本专业同年级研究生前10%(含),同等条件下学科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
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综合排名须位列本专业同年级研究生前40%(含),同等条件下学科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对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定对象为学校(学院)研究生会任职学生干部,或者在研究生党总支、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或者学校予以注册的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同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研究生前40%(含)。
第九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
优秀毕业研究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二次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良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一)为学校、学院、班级管理和服务做出过突出贡献。
(二)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四)在实习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企业的表彰或奖励。
(五)在校期间取得高等级执业资格证书。
(六)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三支一扶”、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可直接列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优秀研究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党委)。
第十一条 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成立相应评审小组,由各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细则由各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党委)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细则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党委)负责制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于每年9月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5月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由评审办公室组织,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学校每年将评选名额分配到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根据评选条件、细则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汇总后提交至相应专业硕士教育中心。
(二)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评审小组按规定条件和名额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中心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学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五)评选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组织表彰。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在校研究生会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党委)负责推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总支、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及各类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相关培养单位推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人。
(二)评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候选人根据评选细则进行综合排名,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四)评选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组织表彰。
第四章 评选奖励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研究生标兵奖金每人1000元,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金每人500元,优秀毕业研究生奖金每人2000元,研究生先进个人各类型奖励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同一学年同时荣获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金额不累计,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获奖者评选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已获评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鄂经院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