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日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由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核实,必要时需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因事请假。因公事请假,需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事由证明,由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核实;因私事请假,由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核实,学生应真实、详细报告请假事由,必要时需学生家长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请假审批。学生请假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审批。学生上课期间因病、因事需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审批;请假4天至7天的,由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审批;请假8天至14天的,由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4天以上的,由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签批以后到辅导员处备案,请假期间有课的,学生本人需将请假审批单交任课教师。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建立学生请假、续假、销假工作台账。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集体活动期间,必须遵守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学校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请假手续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本人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研究生导师同意,由班长或指定同学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须凭有效假条,及时到培养单位销假。因故需续假者,须在准假期间向研究生导师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导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学生返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到培养单位销假。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请假期间如遇休息日、节假日或无课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不得顺延。
第九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学生虚报请假事由,学院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因虚报请假事由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如学生因私事请假离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姓 名 |
| 学 院 |
|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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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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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话 |
| 寝室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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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原 因 | 请假事由:
同时,本人承诺:如实填写请假原因,知晓并将严格遵守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学生本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导 师 意 见 |
导师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研 究 生 处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案 情 况 |
辅导员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一份、研究生处一份;请假期间有课的,学生本人需将请假审批表交任课教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