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06浏览次数:479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日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或不参加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由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核实,必要时需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因事请假。因公事请假,需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事由证明,由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核实;因私事请假,由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核实,学生应真实、详细报告请假事由,必要时需学生家长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请假审批。学生请假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审批。学生上课期间因病、因事需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审批;请假4天至7天的,由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审批;请假8天至14天的,由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4天以上的,由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签批以后到辅导员处备案,请假期间有课的,学生本人需将请假审批单交任课教师。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建立学生请假、续假、销假工作台账。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集体活动期间,必须遵守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学校指定的实习指导教师)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请假手续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生效。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本人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研究生导师同意,由班长或指定同学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须凭有效假条,及时到培养单位销假。因故需续假者,须在准假期间向研究生导师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导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学生返校后一个工作日内到培养单位销假。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请假期间如遇休息日、节假日或无课日,请假天数连续计算,不得顺延。

第九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学生虚报请假事由,学院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因虚报请假事由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如学生因私事请假离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擅自离校论处。对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实施。



附件

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请假时间

 

本人电话

 

寝室号

 

请假事由:

 

 

 

      同时,本人承诺:如实填写请假原因,知晓并将严格遵守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学生本人签字:        

日期:               

 

 

 

导师签字:

日期: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日期: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校领导签字:       

日期:                

 

 

辅导员签字:       (公章)

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一份、研究生处一份;请假期间有课的,学生本人需将请假审批表交任课教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