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01浏览次数:3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防控方案(试行)》(鄂教思政〔20054号)、《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大学生自杀防控和心理危机干预的通知》(鄂教思政〔2016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心理危机干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的界定:心理危机是指个体由于遇到重大而无法克服心理冲突或外部刺激引起的一种内部心理状态或生理反应。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学生有自杀风险。包括学生近期有自杀未遂行为、有自杀准备、有自杀计划、有高频自杀意念、有低频自杀意念等。伤人风险所包括的情形与之类似。

(二)学生处于精神障碍发作状态。已由精神专科医院或心理门诊确诊有中度及以上程度的精神障碍并处于精神障碍发作期,或学生虽未接受精神医学评估,但已明显表现出精神障碍发作的相关症状。

(三)学生因应激事件导致的严重心理紊乱。包括因近期遭遇负性生活事件引发的精神恍惚、认知和行为异常、情绪失控、崩溃、生活无法自理、学业和人际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况。

第二章  干预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教务处、保卫部(处)、校团委、后勤集团、亿优物业公司、校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含研究生党委,以下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解决干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各学院是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四条  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

1.面向全校师生开展心理健康和心理危机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干预能力;

2.在各学院处置和应对危机时,提供专业咨询并给出指导建议,协助各学院做好心理危机个案的管理;

3.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为全校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对发现处于或疑似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学生进行预警和干预;

4.结合实际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相关调研工作。

(二)宣传部

出现危机时,及时进行舆情应对和信息披露。

(三)教务处

协调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考试和学籍管理等。

(四)保卫部(处)

1.出现危机时,及时保护现场,维护校园秩序;

2.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五)校团委

1.组建、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类社团;

2.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六)后勤集团

1.加强后勤保障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学习,提高后勤保障人员的心理危机识别意识和能力;

2.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学生危机信息。

(七)亿优物业公司 

1.加强宿舍管理员的专业培训与学习,提高宿舍管理员的心理危机识别意识和能力;

2.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学生危机信息。

(八)校医院

1.组织精神专科力量,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医学评估与治疗;

2.面向全校师生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3.危机事件发生时,组织精神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到场提供医学评估和专业指导意见。

第五条  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各学院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建本单位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各学院党政一把手任小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辅导员任组员;

(二)定期召开研判会,分析研判本单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严重复杂的心理危机个案;

(三)做好本单位心理危机学生的预警、排查、发现、上报、干预、随访、管理等工作,建立本单位所有在籍心理危机学生的动态信息库,每月更新上报;

(四)加强与心理危机学生家长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第三章  危机预警与报告

第六条  危机预警指通过识别和评估,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对危机进行预测和警示。

第七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体系。

(一)一级预警:宿舍

各学院加强对寝室长的培训,要求其主动了解寝室同学动态,若发现潜在危机风险,需及时向辅导员报告;亿优公司加强对楼栋宿管员的培训,增强其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若发现潜在危机风险,需及时向公寓管理部报告

(二)二级预警:班级

各学院应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同时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骨干作用,了解本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预警,若发现潜在危机风险,需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预警:各学院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工作,建立危机学生的预警排查制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学生心理动态,通过一对一、面对面谈心谈话,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初步排查,若发现潜在危机风险,需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四)四级预警:学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动态监测数据库。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咨询人员、校医院医护人员要有高度的心理危机干预意识,在心理咨询、心理危机评估和校医院诊疗过程中能识别和发现有危机状态的学生。若发现潜在危机风险,需及时向学生所属学院反馈,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和学生家长均是学生心理危机预警的主体。学生本人、周围的同学、朋友、室友,各学院辅导员、导师、班主任、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工作人员,校医院医护人员、宿管员等人员发现心理危机后,均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预警和报告。

第九条  根据心理危机紧急程度和具体情境的不同,心理危机发现者可按以下方式报告:

(一)已了解学生基本信息,直接向学生所属学院报告;

(二)不清楚学生基本信息,向学生工作部(处)或发现者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当情境威胁个体或群体生命安全时,除了上述报告,同时需立即报警学校保卫部(处);

(四)任何心理危机发现者均可同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反映危机信息,获得专业指导与帮助。

第四章  危机评估与反馈

第十条  对于身处心理危机中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为遭受重大应激事件后情绪行为紊乱、疑似存在心理或精神障碍、有自杀风险的学生提供心理评估。如学生有即刻自杀或严重自杀风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在学生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学生危机表现与风险信息向学院反馈,给出评估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若身处心理危机中的学生需要进一步接受精神医学评估,学院应根据学生危机表现的严重程度以及配合程度,安排合适人员陪同前往,同时向评估者补充提供有效客观的危机信息。

第五章  危机干预与处置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危机,相关学院负责人、辅导员及各联动部门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相关学院负责人和各联动部门相关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共同商讨并进行决策,拿出现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危机的处理预案:

(一)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二)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相关学院应联系家长将该生送至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进行治疗;如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在其病情稳定后将其带回家治疗休养;

(三)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如有高自杀风险、严重精神障碍发作、严重心理崩溃时),应确保其生命安全。若发现学生有高生命安全风险,相关学院和人员应第一时间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地带派人密切看护,并立即收缴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物品,防止生命损伤事件发生;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密切监护,必要时需24小时监护;通知家长尽快到校商议干预方案。若学生处于精神障碍发作状态,需在征求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或按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送往精神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四)对有伤害他人行为或危险的学生,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对有高伤人风险学生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对疑似有严重精神障碍且有伤人行为或危险的,应按精神卫生法要求及时送往精神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相关学院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需关注危机事件对知情人(如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需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帮助知情人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关注学生就诊、复诊情况,保持家校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治疗和康复。

第十七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保密及保密例外的工作原则,所有危机干预工作的参与者均应谨记践行,不随意扩散危机者的心理信息,妥善保存保管好相关个人材料及工作材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及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工作记录,保留相关资料与证据,包括重要电话与谈话的录音、纸质与电子材料记录、书信、照片、网络资料截图等。                    

第十九条  有自杀、伤人风险的学生即使危机暂时缓解,相应单位应仍然将其作为重点心理帮扶对象,重点防范再次发生危机。

第二十条  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各学院应了解其医学治疗的依从性、坚持性、疗效等信息,督促其遵医嘱治疗和定期复诊,鼓励其持续、稳定、系统地接受治疗,同时了解他们接受心理咨询的情况。对于拒绝接受医学评估的疑似患者或自行中断治疗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家长,由家长劝说、叮嘱学生继续药物治疗,并密切关注学生情况的变化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各学院应明确告知家长学生的危机情况以及可能的后果,并告知复学的手续与流程。

休学期间,各学院应保持定期谈话,了解学生休学期间的心理动态、可能的治疗与调整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学生因心理疾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例证明,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请的精神科医生评估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后,各学院应安排辅导员定期心理谈话,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按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心理危机干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鄂经院发〔2006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