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3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结合《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鄂经院党发〔2022〕8号)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辅导员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坚持过程考察与结果导向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考核辅导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包括全体在编在岗的一线本科生专兼职辅导员。考核以学年为周期。研究生辅导员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保卫处和校团委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具体工作,具体参与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学生作为服务对象参与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辅导员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辅导员考核采取学生测评、学院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学生测评占比40%,学院考核占比40%,职能部门考核占比20%。
辅导员工作考核得分=学生测评(总分100分)*40%+学院考核(总分100分)*40%+职能部门考核(总分100分)*20%;
(一)学生测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制定《湖北经济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问卷》,对辅导员直接责任人所带全体学生进行测评;
(二)学院考核: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湖北经济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参考指标》和学院实际工作要求对辅导员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三)职能部门考核: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勤情况和职业能力测试情况等对辅导员进行打分;
(四)学校评定: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考核得分情况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辅导员比例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30%。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学校每年在考核结果基础上评选先进辅导员和辅导员标兵,其中先进辅导员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15%,辅导员标兵不超过2名。先进辅导员和辅导员标兵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表》(附件1)存入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聘期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辅导员年度专项奖励和外派培训的主要依据。
(一)辅导员申报讲师职称(或晋升七级职员)至少应获得一次考核“优秀”等次,申报副教授职称(或晋升六级职员)至少应获得一次“先进辅导员”或两次“优秀辅导员”,申报教授职称(或晋升五级职员)至少应获得一次“辅导员标兵”或两次“先进辅导员”。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谈话,并扣减该年度辅导员专项津贴。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新进辅导员将按照学校人事制度中试用期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非新进辅导员将视情况调离辅导员岗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人事制度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该年度辅导员专项津贴。
(四)学校对辅导员标兵与先进辅导员进行表彰,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并优先推荐参加全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和参评上级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因外派、外借、休假等原因离开学生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不含寒暑期);
(二)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满1学年的;
(三)辅导员工作被服务对象投诉且经查明属实的;
(四)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辅导员直接责任人所带班级就业率位居全校毕业班总数后10%且班级就业率低于90%的;
(六)学生测评得分低于8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影响;
(三)长期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集体活动;
(四)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中有违规操作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辅导员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
(八)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辅导员对学校审定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辅导员考核实施办法》(校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辅导员学年业务工作考核表
( - 学年)
所在学院(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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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 |
| 担任辅导员年限 |
| 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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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级) |
| 职务 |
| 所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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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带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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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测评得分(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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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核得分(学院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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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考核得分(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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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考核总分 |
| 最终考核等次 |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 |||||||||
个人总结 |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党委意见 |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
本表用A4纸正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