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文件精神,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辅导重修课程),不少于16课时。
第三条 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辅导重修课程),不少于8课时。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当年未按第二、第三条要求上课的教师,第二年岗位降一级聘任;连续两年未按第二、第三条要求上课的教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连续三年无故未按第二、第三条要求上课的教师转出教师系列。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程或学科前沿课程。
第六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为本科生开设专题讲座。
第七条 在教师职务晋升和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的教师不能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教授、副教授,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公示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当年本科授课任务,在年终考核中据实记录,载入档案。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教学任务;
(二)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距离退休时间不满一学期,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距离退休时间不满一年;
(三)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研修、挂职;
(四)新入职当学年,经综合评估教学能力和水平达不到授课要求;
(五)其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暂行规定》(鄂经院〔2004〕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