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通晓国际规则、能参与国际事务合作与竞争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国家、地方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条 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必须是学科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学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开展合作办学。
第四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校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传播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合作办学。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学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协助相关二级学院并参与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合作内容。形成初步意向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与相关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并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磋商谈判,拟订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及申报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行文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筹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相关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由中外双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报批、指导和监管。其主要职责有:
1.具体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报、年度办学报告、评估和延期事宜;
3.代表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联络;
4.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来华手续,指导和协助相关二级学院做好此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5.监管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层次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其主要职责有:
1.指导与审核中外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核定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
2.负责将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列入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工作;
3.监控教学质量,管理学生学籍;
4.认定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
5.审核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学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后勤集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师生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二级学院作为中外合作办学承办单位负责相关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做好学生教育和党建工作;
2.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订学分认可方案;
3.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指导学生选课、毕业论文、实习实训等;
4.做好学生出国学习的派遣工作并跟踪管理、教学过程(含外方教师授课)管理;
5.提交相关学生信息、年度办学报告、项目评估和延期材料;
6.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7.对有意向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外语语言培训和考试予以支持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仅以互认学分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其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