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学、专心教学、乐于教学,做“真学者、好老师”,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学生获得更高质量学习经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北经济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办法》(鄂经院发〔2021〕2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质量教学成果分配对象为所有在职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高质量教学成果必须以“湖北经济学院”作为独立或者第一署名单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高质量教学成果积分分配认定
第四条 高质量教学成果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奖、教学竞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等奖项,以及获批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课程、案例等项目。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指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组织评选的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奖指获批省级及以上教材荣誉;教学竞赛奖指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等级认定按照学校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学科竞赛指导奖指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等级认定按照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专业建设项目指获批省级及以上专业;课程建设项目指获批省级及以上课程;案例指获专业学位全国优秀奖案例或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
第三章 高质量教学成果积分分配标准
第六条 高质量教学成果积分分配赋分标准参见学校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第七条 高质量教学成果按年度进行积分分配。申报基本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初审汇总,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本科教学成果报教务处,研究生教学成果报研究生处,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归口申报;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二审后返回各二级单位进行公示,经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后,按成果归口分别报教务处、研究生处;
(四)教务处、研究生处三审并进行公示,教务处汇总之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意见修改备案,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并交人事处。
第八条 高质量教学成果积分分配总经费由学校每年单独预算。按照年度进行积分分配,分配标准由年度高质量教学成果积分分配总经费和年度高质量教学成果总积分确定,原则上分配标准不低于同类高质量教学成果历史平均水平。
第九条 对于我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的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按照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排序对我校人员署名最前者认定积分,并由其对参与本成果的我校获奖者进行积分分配,积分分值为序二70%、序三65%、序四60%,以此类推,排序每后退一位按比例递减5%,直到递减至0%为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