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5-05浏览次数:13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专业特色与办学优势,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交叉融合建设,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地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第四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补充,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按照“边建设、边运行”原则施行。学院根据教学建设改革及社会人才需求,提交微专业设置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开设。

第六条  申报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依托学校优势特色学科或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体现学科专业交叉内涵。

(二)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教学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三)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第七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为2个学期,最长不超过3个学期。每个微专业开设6~8门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总学分16~18学分,每学分一般16学时。

第八条  鼓励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组织微专业的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条  学院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报名与遴选工作。

(四)开展微专业授课安排、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微专业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重点教学建设类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微专业既面向校内学习者也面向校外学习者,校内学生一般于第二学期开始提出修读申请,校外学习者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修读。报名截止的下一学期开始授课。

第十四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教学方式,原则上40人以上方可开班。微专业授课安排在教学周学生的空闲时间,也可集中安排在周末或小学期进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课程学习要求,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微专业修读课程所获学分不可转换为本科专业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指定课程,获得规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单列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九条  微专业不授予学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微专业,依据总学分一次收取费用,80元/学分。开班后学生一般不退读,确有特殊情形不能完成修读的,需于每学期开课前一周提交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照未修课程学分同比例退费。

第二十一条  依据建设情况及招生规模,学校可计提适当比例的管理费。立项微专业所在学院需设置微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课酬和微专业建设,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微专业运行经费来源于学院统筹安排及微专业收费下达,开班后学校根据收取费用情况下达经费至相关学院。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承担微专业教学任务,不纳入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80-300元/课时标准发放酬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