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次数:510

为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鼓励更多优秀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参加学术会议或国际竞赛、开展实习等,特设立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专项资助资金(下简称“资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资助原则

助学金的发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金适用范围为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学生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品行优良;按教育部要求及学校规定每学期完成注册;

(二)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出国(境)项目,且项目结束时仍为我校学生;

2.在校期间受国(境)外大学、国际学术会议机构或组织的邀请,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竞赛或实习项目的我校在读学生。

第二章  项目标准

第四条  资助金共设三个标准,资助金单位为人民币。

(一)长期国外项目:适用于赴国外高校进行学习或赴国外机构、企业实习等项目3个月以上(90天)的学生,资助金额为15000/生/次。

(二)短期国外项目:适用于赴国外高校进行学习或赴国外机构企业实习等项目3个月以下(<90天)的学生及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竞赛的学生,资助金额为3000/生/次。

(三)港澳台项目:适用于赴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学习或赴港澳台地区知名机构(企业)实习、参加学术会议和竞赛的学生,资助金额为1000/生/次。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资助金的发放按照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官网通知、学生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材料审核、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等程序办理。

第六条 赴国(境)外的学生需履行出国留学的校内报批手续,并与学校相关部门签署《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申请表》及《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项目责任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签署的学生名单,待学生完成国(境)外交流任务并提交合格的交流相关报销材料后,依据学校相关程序发放。

第七条 学生未按要求签署《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申请表》《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项目责任书》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续不予补发。

第八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实习的期限以外方邀请函、录取通知书以及个人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比赛的,以会议或比赛举办方邀请函及个人护照出入境记录为依据。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如违反交流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或违反留学目的院校校纪、校规,或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停止发放资助金。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交流期限回国(境)的,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资助金发放金额。

第十一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学分认定、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参照《湖北经济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历阶段只可享受一次资助金。

第十三条  学生所属学院可适当配套资助支持学生出国(境)学习。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