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70号)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0年度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应根据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
(一)评审条件
1.高校教师系列
依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试行)》(鄂经院发〔2019〕36号)、《湖北经济学院台湾籍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鄂经院发〔2016〕124号)、《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试行)》(鄂经院发〔2019〕35号)执行。职称申报类型与教师现岗位分类类型须一致。
2.非教师系列
按照省职改办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文件见省人社厅网站职称评定专题中的申报条件栏目。
(二)水平能力测试
高校教师系列以评教评学情况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在近两学年学生评教中有2个学期在本院系后10%的认定为水平能力测试不合格。非教师系列申报人员根据省职改办发布的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安排参加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合格证从测试当年算起有效期三年。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按照《综合情况一览表》相关栏目具体填写要求,认真仔细填写相关成果(申报教授职称在《综合情况一览表》评审条件以外的其他成果区域内限填任现职以来B级及以上成果、申报副教授职称在《综合情况一览表》评审条件以外的其他成果区域内限填任现职以来C级及以上成果)。
2.高校教师系列按照《湖北经济学院2020年教师职务评审材料目录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非教师系列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装订范本》提交申报材料。
3.各学院要严格对照申报条件、材料目录与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公示工作,保证材料齐全真实。申报材料报送到学校后,校职改办将再组织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四、评审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10月16日至10月28日,个人申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于10月28日至30日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对公示材料有异议可致电所在学院或人事处),评审材料报送人事处。
(二)10月31日至11月20日,学校复审材料并网上公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
(三)11月下旬,学校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公示评审结果。
(四)12月上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非教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职称评审严格实行“双控”。我校作为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控制申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学校高评委会评审正高通过率不高于70%控制、副高通过率不高于80%控制。
(二)申报正、副高级职称原则上不允许破格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可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经院党发〔2018〕23号),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四)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申报人参评业绩成果,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
(五)各学院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材料审核、评审推荐和材料公示工作,并在相关表格和文本上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六)各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要有高级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人员名单在召开本单位评审会前报人事处备案。
(七)评审费按学校统一规定收取,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50元。评审费由个人承担,以部门为单位交学校财务处会计二科,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及名单交人事处。
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谷老师 027-81972657
校职改办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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