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3〕77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物资采购过程的管理,做到低成本,高效率,防止浪费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物资购置计划的汇总、审核、报批和购置经费的使用,统一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条 大宗物资采购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经批准的物资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审定计划(基建项目除外)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通力配合。
第三条 学校的物资采购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的方式实施,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条 物资采购是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采购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招标议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验收入库的程序进行。
招标采购
第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监督机制,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和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凡单件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应进入招标程序。对于量小、金额低的物资,采取市场比价方式采购。
第七条 采购招标工作在学校招标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信息的确定和发布工作。其发布的采购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有关领导与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项目的物资采购,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合同的签订,应按评标结论办理。
集中采购与委托采购
第十条 使用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和小型物资,应通过招标程序,采用集中定点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在每次物资采购计划确定后,根据物资的属性分类,按照保质、比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信誉高、服务好、实力强的生产厂家或大型商家为学校物资供应点。
第十二条 供需运行过程中,若供应点在合同期内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可采取提出警告、撤点等办法予以制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在实施采购时,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优化采购方案。必要时可邀请使用单位代表参加商务谈判。对于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还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商务谈判,严把技术质量关。
第十四条 委托采购要从严管理,对特别急需的专用物品,资产管理处可酌情委托使用单位自购,但须按规定验收后方能报销、进帐和领用。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做到
(一) 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依法办事。在签定合同时,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事,做到明确、细致、周全、不留隐患。
(二) 按购置计划清单要求采购,在执行中若遇变故,应及时汇报,并与用户取得联系,作出处理。
(三) 熟悉市场,熟悉所购商品所能提供折扣的可能及比例(如贸易折扣、数量折扣等)。采购人员应将能够得到的优惠(折扣)明确反映在合同条款中,按政策办理,严格采购纪律,决不允许暗箱操作。
(四) 做好采购工作记录,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中的主要信息;如设备性能、价格、优惠条件、到货时间、付款方式、供应商、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物资购置合同,是买、卖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定依据,在以学校名义签定的采购合同中,“甲方”特指湖北经济学院。
第十七条 合同应有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应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对需要办理法律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 涉外经济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物资验收、报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供货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商务条款进行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帐手续。若遇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应拒收、拒付或办理相应的退、补、换、赔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能及时验收的物资设备处理
(一) 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填写设备故障单。采购人员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督促厂家(商家)解决问题。
(二) 因用户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到货设备验收工作的,供应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及时解决问题。如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登记报帐程序
(一)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论是用业务包干经费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类物资设备,必须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建帐后方能报销。
(二) 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经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长批准,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帐、报销手续。
(三) 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未实行招标采购的单件物资,在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完毕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员按合同付款条款到财务处办理付款及报帐手续。
(四) 其它单位或个人未按物资申购程序私自采购,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不办理验收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