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5〕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湖北省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国际合作、国家、省(部)、市(厅、局)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是企业、事业以及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科研、财务、资产与设备管理、监察、审计部门相互配合,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结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领导责任制。校长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科研经费使用单位承担科研经费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申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二级院系(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院系)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及审定;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定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情况;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与科研项目相关资产的审核、购买、登记、管理及处置工作。
(四)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五)二级院系: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开展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经费结账和结转手续;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六)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畴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学校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的科研经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经费以及从国家、省(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市(县)级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科研协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处核实无误,科研处负责办理项目经费到账、划拨事宜。
第九条 除校级项目外,学校对不同类别的项目,除项目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按到账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用,以补充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为项目提供的资源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应首先适用于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如无相应办法或规定则适用本办法所列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等,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为课题组人员,开支标准和报销管理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车票、住宿票等相关凭据。
3.资料费:科研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书籍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及查新费等。
4.会议费:指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组织召开会议的学术交流费开支应符合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等凭据,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5.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项目来源单位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论证、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1)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等;(2)来自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成员的劳务费。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其中中期最高可支出20%,项目验收结题前最高可支出20%;(3)其他横向科研项目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成员的劳务费。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其中中期最高可支出15%,项目验收结题前最高可支出10%。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8.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
9.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实验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入库手续和支出审批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有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11.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12.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支付测试加工费均应提供测试加工报告,1万元以上大额测试加工费的支付还应签订正式合同。
13.外协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14.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1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应有相关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出入境时间等凭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6.其他: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如邮寄费、通讯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少量的业务接待费、代缴税金(接受课题经费划拨时,学校开具发票支付的税金)等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为了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17.管理费:指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资源等相关费用。(经费到帐后,除项目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按到账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用)
18.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1)项目来源单位对绩效支出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项目的绩效支出占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最高可达25%,其中中期最高可支出15%,项目验收结题前最高可支出10%;(3)项目来源单位对绩效支出没有规定的,不得提取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与滞纳金、赔偿费、违约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费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宴请、日常生活开支。
第十三条 校内项目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除外),不得开支实验室改装费、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十四条 为项目委托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研制组装设备、完成后须交付项目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由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课题取得经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经费开支填报预算。如无相应办法或规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的规定以及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系统中填写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打印,院系审核盖章后提交科研处审定,财务处将课题经费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协同科研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后,由财务部门调整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学术交流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根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报账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严格按照预算填写经费支出科目和金额,提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打印《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核单》,按照经费支出审核规定,持审核单和有效票据到财务处报账。项目负责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为院系主要负责人的,由科研处长审批; 5000—10000元,科研处审批;10000—50000元,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借支按借支额度的大小实施分层审批。科研经费的借支在3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审批;3000—50000元,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同一科研项目,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外协费转拨管理。
科研经费的外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子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费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数额等。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如属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合同,则须提交报告由学校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签批后方能办理。
外协经费划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或多方委托协议、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办公用品、书籍及网上所购物品的报销,除提供正规发票外还需附明细清单;研究用电脑、相机、打印机等设备由资产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购买,其使用和处置需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费、绩效支出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在项目预算范围及国家有关标准内,提供人员单位、身份证号、开户行、银行卡号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原则上进行转账办理。学校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超预算购买设备;除特殊需求外,严禁超标准购买设备;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六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该上缴的应全部上缴。没有要求上缴的,设立“科研启动基金”,用于已结题项目拓展研究课题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由院系及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提交财务处办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逾期结项被撤项、中止的科研项目按照有关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追缴项目拨款经费。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审计责任,负责对已结项课题实施结题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机制。科研处、财务处定期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前立项的科研项目后期拨款经费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