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124号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校台湾籍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台籍教师特点,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台湾籍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
第三条 台湾籍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职台湾籍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大陆有关法律法规,不损害大陆国家安全,不攻击大陆政治制度,不发表台独言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来校工作2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讲师或助理教授(台湾教育主管部门颁发,下同)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或助理教授工作2年以上。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近五年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来校工作后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且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优秀。
③为本专业学生做讲座2次以上。
(2)近五年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1项(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研项目1项。
③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限前3名)。
④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⑤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2项。
⑥作为负责人建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库、研究平台或海峡两岸学术(教育)交流平台。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近五年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来校工作后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且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优良。
③为本专业学生做讲座3次以上。
(2)近五年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5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③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台湾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下同)1项。
④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⑤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2项。
⑥作为负责人建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库、研究平台或海峡两岸学术(教育)交流平台。
3.科研为主型
(1)近五年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来校工作后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且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④为本专业学生做讲座4次以上。
(2)近五年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7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③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④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成果奖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奖。
⑤作为负责人建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库、研究平台或海峡两岸学术(教育)交流平台。
(二)副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近五年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来校工作后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且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且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优秀。
③为学生做讲座1次以上。
(2)近五年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②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1部。
③主持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限前3名),或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④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作为负责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⑤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在指导教师中排前5名)、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2名)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⑥作为主要参与者建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库、研究平台或海峡两岸学术(教育)交流平台。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近五年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来校工作后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且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优良。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且年度学生评教均为90以上。
③为学生做讲座2次以上。
(2)近五年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3篇以上。
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1部,且有1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③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
④获国家级奖(限前7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三等奖限前3名),或厅(局)级奖(限前2名)。
⑤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在指导教师中排前5名)、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2名)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⑥作为主要参与者建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库、研究平台或海峡两岸学术(教育)交流平台。
3.科研为主型
(1)近五年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来校工作后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且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③为学生做讲座3次以上。
2.近五年来,工作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
②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③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④获国家级(限前7名)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奖。
⑤作为主要参与者建成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例库、研究平台或海峡两岸学术(教育)交流平台。
第六条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大陆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大陆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学术著作、论文的要求: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学术专著”指个人独著,不含个人编著、两人合著等,副教授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合著,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2万字),编著、译著、教材,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四、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2012年度和2014年度台湾人文及社会科学期刊评比报告A类期刊目录》,不在上述期刊目录的论文,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予以计入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
五、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六、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学校教务处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