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是指对教师进行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等进行培训。培训对象是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并重、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统一、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重视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条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由人事处会汇同教务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制定。
第二章 培训类型和要求
第五条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分为专业基本能力培训、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和专业能力达标培训三个类型。专业基本能力培训对象为当年新进专任教师。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对象为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专业能力达标培训对象包括两类教师:一是连续两个学年在全校专任教师学生评教位列后10%者;二是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六条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修满规定学分为合格。其中专业基本能力培训,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学习,修满36个学分为合格;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需参加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校内外(国内外)各类业务培训、进修学习、挂职锻炼等,一个聘期修满16个学分为合格;专业能力达标培训,需停课参加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学习,取得51个学分为合格。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七条 教师专业能力培训主要内容:
(一)高等教育教学发展理论前沿,高等教育发展政策;
(二)校情校史,师德师风专题,教师职业生涯规划;
(三)现代教学理念与教学思想,现代教学方式与方法;
(四)学科理论发展前沿,现代科学研究方法;
(五)高校教学模式和规范,教学基本技能;
(六)教学科研经验交流。
第八条 专业基本能力培训侧重基本技能掌握,专业能力提升培训侧重专业素质培养,专业能力达标培训侧重基本素养养成。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专业基本能力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起点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资格。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年度同类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人事代理聘任制教师,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个聘期的评优评先,不能晋升上一级职称职务。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达标培训考核合格者,所在院系安排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者,需继续参加专业能力达标培训,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考核合格上岗后第一个学年学生评教仍位列全校后10%,或第二个聘期考核仍不合格或基本合格,需再次参加专业能力达标培训,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其专任教师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