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5〕178号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队伍建设,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充分调动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待遇实行协议工资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其人事关系和有关人事业务由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条 学校坚持人力资源配置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用人方式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人才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是学校非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按照“精简高效、择优聘用,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管理,强化岗位责任与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第四条 实行人事代理(协议工资)方式聘用的岗位数为学校设岗总量的10%,主要用在为教学、教师、学生服务的一线工作岗位,所设岗位要求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工作量饱和、考核指标具体。岗位设置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的聘用采取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聘用岗位与招聘条件,发布招聘公告;
(二)收集筛选应聘人员信息,审查资格;
(三)组织测试考核;
(四)讨论确定拟聘人选,安排体检;
(五)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拟聘人选;
(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和人事代理相关手续。
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的岗位,可优先聘用在校连续工作年限满6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条件的聘期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政策性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安排就业等需采用人事代理(协议工资)方式的,经学校同意可直接聘用。
第六条 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实行合同聘期管理,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受聘人员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协议工资)岗位设置为三个职等九个职级,其中一、二、三级为高管级,四、五、六级为主管级,七、八、九级为助理级。高管级岗位数不超过人事代理(协议工资)岗位总数的20%,一、二、三级结构比例为1:3:6;主管岗位数不超过人事代理(协议工资)岗位总数的40%,四、五、六级结构比例为2:3:5。
第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岗位等级晋升工作,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受聘每满3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晋升。助理岗位内职级晋升不受比例限制;晋升六级及以上职级实行竞争择优,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比例确定晋升条件和指标数,优先晋升能力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竞聘到二级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或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直接晋升到对应职级(见附表)。
第九条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规范津补贴,按国家和湖北省文件执行;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等级设定分值(见附表),分值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状况调整,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所聘岗位、综合能力、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等确定。
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要求,经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也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条 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按学校考核办法参加年度考核和岗位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续聘、岗位晋升、职称评审和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优先推荐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和进修。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由人事代理(协议工资)方式转为其他方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直接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党、团活动,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学校每月从工资中直接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或终止,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并将人事档案从学校在人才服务机构所设帐户转出。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日常管理、奖惩和劳动争议等事宜遵照《湖北经济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湖北经济学院人事代理(协议工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3〕188号)同时废止。
附表
岗位等级设置与绩效工资分值表
岗位等级 | 分值 | 备注 | |
高管级 | 一级 | 64 | |
二级 | 55 | ||
三级 | 48 | 高级职称(受聘) 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绩效起点 | |
主管级 | 四级 | 42 | |
五级 | 37 | ||
六级 | 32 | 中级职称(受聘) 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绩效起点 | |
助理级 | 七级 | 26 | |
八级 | 22 | ||
九级 | 20 |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