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推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从严从实、善做善成,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指校内教学院系和科研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以下并称“教学单位”),以及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独立核算单位等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并称“非教学单位”)。
第三条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实行紧扣目标、落实责任、注重实绩、强化激励约束的原则,采取年初下达目标任务、过程督办指导调控、年终考核兑现奖惩的实施流程。
第四条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由校党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党委书记、校长主抓。
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校行政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五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与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由党委办公室(牵头)、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目标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二级单位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制订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
(三)审查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年度工作清单;
(四)负责定期督办指导、过程管考及年终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五)落实校党委、行政关于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的决定决议。
目标办根据组成单位的职能适当分工、相互配合。党办、校办主要负责督办指导、过程管考和年终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发规处主要负责年度目标任务书和考核实施方案的组织制订,组织部、人事部门人事处主要负责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指标构成和制订程序
第六条 二级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分为常规共性目标和发展贡献目标两类指标。
常规共性目标包括思想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依法行政、安全稳定、管理服务水平等任务指标。
教学单位的发展贡献目标按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和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确定。非教学单位的发展贡献目标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年度主要任务和各单位职能确定。
第七条 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的程序
(一)填报:每年秋季学期末,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新一年度工作要点,在拟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计划、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填报年度目标任务书,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目标办汇总。
(二)联审:目标办对二级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目标归类,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量化或明确定义的年度指令性目标,统筹条块关系,组织联审,形成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初稿,反馈二级单位征求意见。
(三)拟定:目标办结合各二级单位对年度目标任务书初稿的反馈意见,再次组织集中审核,形成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送审稿,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四)审定:每年春季开学初,校党委常委会对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送审稿审定后,下达到各二级单位,并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任务书。
(五)定责: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分别填报个人年度履职尽责工作清单,二级单位填报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工作清单,提交目标办审查核、汇总、备案查。
(六)变更:各二级单位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项目或完成标准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相关程序在每年7月初集中报党委常委会核准后变更。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其主要负责人为目标实施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对涉及其它其他单位协办的目标任务,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因拖延、推诿造成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教学单位做好目标责任实施工作,各教学单位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同时作为考核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据。
第四章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实行分类测评,常规共性目标的考核侧重差错管理,强调科学规范;发展贡献目标的考核侧重绩效管理,强调绩效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过程管考。目标办党办校办要加强对各二级单位落实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的督办和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和检查。过程管考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进行年终一揽子、一次性综合考核,每年中期发布当年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年终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二级单位须在学校考核前完成自查自评并提交总结性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目标办负责汇总各二级单位业绩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分管校领导向有关二级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评优和奖励主要依据,与所在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同时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履职尽责的考核结果,并与干部选拔、培养、使用挂钩。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履职尽责考核的依据,按分管职责挂钩。
第十八条 对全面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创造性开展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单位,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增加优秀等次比例、提高绩效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减少优秀等次比例、降低绩效奖励标准或取消绩效奖,并由分管校领导约谈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