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安全有序、服务师生、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确保校内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经济学院内部(包括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法商公租房)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ETC电子标签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 校园内道路禁止学车、练车。校内驾校须在其指定训练场地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划定的教学区及学生生活区内禁止车辆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行驶或停放车辆:
(一)禁行道路:校内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主干道及专用步行通道。
(二)禁停区域:
1.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
2.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图书馆、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建筑物附近具有禁停标志的路段。
(三)其它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二条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场地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武价服〔2008〕117号),并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十四条 免收费车辆范围
(一)学校公用车辆(车主为湖北经济学院及所属单位)。
(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工程抢险车、邮政专用车等)。
(三)经学校核准的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会议或活动的车辆。
(四)车主为学校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小型车辆。
(五)车主为学校聘用合同工的第一辆小型车辆。
(六)来校短期培训的培训班学员的车辆。
第十五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授权车辆。属免收费范围以外,但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它车辆,经申请并缴纳校园场地占用费后,可授权通行停放。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为一台小型车辆申请通行授权(车主须为其本人),每车每年收取360元。
2.长期与学校业务往来的机动车辆,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校内经营性单位的公、私车辆;
(2)校内个体商户的机动车辆;
(3)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按年度小型车每车每年收取1200元,中型车每车每年收取1800元,大型车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
3.长期住在校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
4.其它与学校无教学和业务往来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授权。
5.除师生员工预约外,禁止空出租车进入校园逗留、揽客。
(二)临时来校车辆。临时来校车辆在进校门时开始计时,出校门时经计时收费后放行,停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1.收费标准
白天7:00—19:00小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3元,1小时后按6元/车/次;中型车辆1小时内5元,1小进后按10元/车/次;大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6.5元,1小时后按13元/车/次。晚上19:00—7:00小型车辆按8元/车/次,中型车辆按13元/车/次,大型车辆按17元/车/次。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以上小型车是指载重在1吨以下,7座以下;中型车辆是指载重在1吨以上2吨及以下,7座以上20座以下的各种机动车辆;大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上、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辆。
2.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发给《接待票》,《接待票》由接待单位到校长办公室领取,车辆出校凭《接待票》放行,一车一票,当天有效。
3.载人出租车进校超过30分钟,按中小型车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持保卫处开具的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并持回执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时自动进行门禁计时,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税务票据。
第十七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保卫处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二)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保卫处采取取消通行授权、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处采取贴单警告、限制车辆移动(锁车)并接受教育、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车辆免收费及授权申请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元月四日实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