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5〕21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成果质量,鼓励多出创新性的科研精品,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专职教学和研究研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优秀科研成果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根据各单位统计的科研成果,依照学校科研奖励预算总额来确定每一项奖励额度的基数 (基数标准一般不高于2000元)。
第四条 科研学术论文奖励(每一篇不得少于3000字)
(一)中文期刊,以《湖北经济学院中文学术期刊分级目录(2014版)》为依据。奖励标准:
1.特类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30倍予以奖励
2.一类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15倍予以奖励
3.二类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4.三类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2倍予以奖励
(二)英文期刊,以《湖北经济学院英文学术期刊分级标准》为依据。奖励标准:
1.A+级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100倍予以奖励
2.A级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50倍予以奖励
3.B级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25倍予以奖励
4.C级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15倍予以奖励
5.D级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6.E级期刊发表论文 按基数×2倍予以奖励
第五条 科研学术著作奖励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专著(含译著),仅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凡经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含院系资助),不再予以奖励。(如果资助的学术专著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则按相应等级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本(总字数15万字以上)按基数×4倍予以奖励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的配套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省部级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上述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本条所称“以其名义”,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其他任何奖项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配套奖励标准
1.国家级
特等奖 按基数×40倍予以奖励
一等奖 按基数×25倍予以奖励
二等奖 按基数×15倍予以奖励
三等奖 按基数×10倍予以奖励
2.省部级
(1)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按基数×10倍予以奖励
二等奖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三等奖 按基数×3.5倍予以奖励
(2)其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一等奖 按基数×5倍予以奖励
二等奖 按基数×3.5倍予以奖励
三等奖 按基数×2.5倍予以奖励
第七条 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详见《湖北经济学院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3〕40号)。
第八条 其他形式科研成果奖
(一)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按基数×15倍标准予以奖励;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按基数×2倍标准予以奖励;
(二)软件、软件系统、软件原型、编码方案、程序等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按一个基数标准予以奖励;
(三)为鼓励在读博士生的科研积极性,凡第一作者为博士导师,署名排序在前三位的高规格科研成果适当按比例奖励:
1.在中文一类期刊以上(含一类)以及英文C级期刊以上(含C级)发表论文,排序第二的按40%奖励,排序第三的按20%奖励;
2.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序第二的按50%配套奖励,排序第三的按30%配套奖励。
第九条 奖励条件
(一)予以奖励的在编在岗教学和研究人员必须完成其岗位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二)奖励的对象只针对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北经济学院”;
(三)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
(四)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立项为准,学校已经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奖励;
(五)各类期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如仅为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等,不予奖励;
(六)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励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奖励程序
(一)学校每年集中在科研管理系统上登记、汇总科研成果;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必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上论文原件、专著原件、奖励证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检索报告原件等有关材料,向所在院系申报;
(二)各院系汇总审核后,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奖励汇总表》,报送学校科研处;经科研处集中受理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科研成果的认定、奖励及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