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5〕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实施我校人才强校战略,落实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各项任务,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科研单位对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人才引进工作的热情,鼓励和表彰和鼓励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我校人才强校战略为指导,围绕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唯才是举的思想,善于发现、积极举荐、有效扶植、科学培养,在全校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专项经费
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奖励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在高层次人才及及团队引进和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界定
(一)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期)(55岁以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55岁以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55岁以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第1名)(50岁以下)、“985”高校二、三级教授(55岁以下)、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55岁以下)、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50岁以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选(50岁以下)、境外优秀教授、博士。
(二)高水平创新团队包括:引进海外创新团队或省部级及以上学术创新团队、教学创新团队。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才工作纳贤奖”和“人才工作荐贤奖”,分别奖励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人才工作纳贤奖
(一)奖励成功推荐引进具有国际影响的领军人才全职到校工作的单位
1.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长期)(55岁以下)、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国家“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等人选(55岁以下)、“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30万元;
2.引进一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第1名)(50岁以下)、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40岁以下)、“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45岁以下)、“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20万元。
(二)奖励成功推荐引进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全职到校工作的单位
1.引进一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0岁以下)、“985”高校的二级教授(55岁以下)、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55岁以下)、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50岁以下),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10万元。
2.引进一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选(50岁以下)、“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5万元。
3.引进一名“985”高校三级教授(50岁以下)、海外博士,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8000元。
4.引进一名境外优秀博士,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5000元。
5.引进一名国内优秀博士,奖励引进单位不低于3000元。
(三)奖励成功推荐引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创新团队的单位
1.引进一个国家或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奖励所在单位不低于20万元;
2.引进一个省级优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奖励所在单位不低于10万元。
(四)奖励引进人才经培养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单位
为鼓励教学科研部门积极扶持与培养引进人才,如若引进的人才在校工作三年内入选国家及湖北省高水平人才计划,引进单位可享受与引进相应级别人才相同的奖励。
(五)引进人才若属短期项目、讲座教授等类别,奖励额度按相应层次奖励标准的20%发放。
第七条人才工作荐贤奖
为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为学校举贤荐才,凡是举荐人才和团队被聘用并正式到校工作,学校依照举荐人才或团队的数量及层次给予举荐人相应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奖励的20%)及分配办法由人才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校人才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奖金从校拨“人才工作纳贤奖”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人才工作奖励的申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学科研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人才工作奖励申报表(纳贤奖/荐贤奖)》,并附有关证明佐证材料,于每年十二月前每年12月前交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
(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提名单位、候选人及奖励额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须实质性引进后兑现,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人才工作纳贤奖”和“人才工作荐贤奖”经费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数量计算,各种级别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人才工作纳贤奖”奖励单位范围为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不参加评选;“人才工作荐贤奖”奖励范围为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全校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二零一六年元1一日起实施,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