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是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加强因材施教,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为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导师的聘任
第三条 导师的聘任要求
1.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全校所有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2.各学院要聘任师德学识兼备的教师担任导师,建设一支以思想引领、学业辅导、科研指导和就业创业帮扶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导师队伍。
第四条 导师的聘任条件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业指导能力。
3.熟悉本学科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受过学校处分的教师当年不能聘任为本科生导师。
第五条 导师的聘任安排
1.导师的聘任实行师生双向选择,也可采用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根据生师比情况决定。
2.导师制的聘任原则上从第1学年开始,受生师比等客观因素制约的学院也可从第2学年开始。
3.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本学院实际情况,针对学生多种需求,采取项目导师制等不同模式的导师制度。
4.导师聘任结果由各学院于每学期初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备案(一式三份)。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职责
1.引领学生思想。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辅导学生学业。导师应介绍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发展动态,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制定学业规划;指导学生按照学分制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个性化需求的课程修读计划;指导和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3.指导学生科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有条件的导师应带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各类项目。
4.帮扶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学生做好就业创业设计和职业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增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有条件的导师应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为学生创业给予扶持。
第七条 工作方式
1.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导师可以通过见面指导、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组织讨论、参与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也可以通过电话指导、邮件指导、“网络交流平台”、组织校内外参观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与引导。导师与每位被指导学生每月见面指导不少于1次。
2.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学期初导师应根据师生双方情况制订指导计划,内容包括:见面指导时间、地点;讲座内容和时间安排;其它指导形式的内容和要求等。指导计划须报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实施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制。导师应认真填写《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对各项指导活动做好真实痕迹记录,并按学期完成工作小结,交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科生导师应与辅导员、班主任及时沟通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适时举办全校性导师工作经验交流。各学院组织至少1次导师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每学年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导师的遴选、聘任,导师工作过程的指导、管理,导师的工作考核,导师制工作评估和经验总结等。
第十七条导师变更程序。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变更。所在学院应及时安排其他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接任,并将变更情况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导师培训。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导师进行集中培训。各学院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做好导师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导师制工作纳入对学院的考评体系。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导师制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导师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细则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一般采取导师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下一轮的岗位聘任中下调一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导师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比例不超过本科生导师总数的10%。优秀导师经学院推荐,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学工处初审,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废止。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