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3〕6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严谨求实的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学士学位论文正文部分查重率为20%及以上);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工作由专人负责落实。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生提交学位论文终稿时,需同时提交学位论文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告知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严重后果。
第七条 各教学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士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八条 我校在读学生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以及伪造数据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具体作假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经毕业的学生发现其在校学习期间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学生所属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各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1/2以上为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认定结果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评定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