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采购与管理活动,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小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备选库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标,基建维修处负责管理和组织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修缮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道路、地面构筑物、给排水、高低压供电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且单项造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维修改造工程。(注:单项总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维修按规定招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学校自筹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备选库入库施工单位数量和修缮项目类别。(同一入选单位根据资质情况最多可入选三类项目):
序号 | 修缮项目类别 | 队伍库 数量(个) |
1 | 房屋修缮、改造、装饰装修 | 5 |
2 | 给排水、暖通、电气修缮 | 5 |
3 | 建筑防水(屋面及外墙)修缮 | 5 |
4 | 钢结构(含网架)、金属结构构件(含栏杆、围墙、围网、防盗网等)、金属门窗、卷闸门修缮 | 5 |
5 | 玻璃幕墙 | 5 |
6 | 消防设施修缮 | 5 |
7 | 运动场地、体育设施修缮 | 5 |
8 | 园林绿化修缮 | 5 |
9 | 其它零星维修 | 5 |
第六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学校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 备选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从业人员结构、履约承诺等方面情况。备选库入库单位,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地机构需在武汉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施工队伍;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资质证明文件;
(三)施工队伍及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规范、健全的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递交申请前2年内在武汉市有相应工程业绩。
第九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施工单位,应提供如下审查资料:
(一)进入湖北经济学院施工单位备选库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近三年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管理制度和业绩;
(三)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国家检察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履约承诺(廉政、结算优惠等);
(八)需要的其它资料(如获奖证书、业绩证明等)。
第十条 确定进入备选库的施工单位与学校签订书面入库协议后,成为备选库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处根据各类施工单位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揽能力,将备选库入库单位划分为不同专业的施工单位备选库,分别建档管理,以满足不同修缮项目的需要。
第三章 备选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小型修缮项目的施工单位从备选库中选取,相关委托事宜及合同管理由基建维修处负责。项目造价估算由申请修缮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项目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三条 小型修缮项目施工单位确定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一)修缮项目(含土建施工、水电维修、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等)单项总投资在 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邀请招标由基建维修处负责组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参与评审,确定施工单位。在满足招标文件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以最低报价者为施工单位(恶性竞标者除外)。
(二)修缮项目(含土建施工、水电维修、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等)单项总投资在 5000元(含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基建维修处从备选库中轮流选取。
(三)修缮项目(含土建施工、水电维修、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等)单项总投资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基建维修处指定入库的施工单位,并签发施工任务书。
(四)抢修等临时性特殊项目,由基建维修处在备选库中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实行校内报备制度。确定施工单位后,在项目实施前将比选结果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备案;特殊项目需向分管校领导报备。报备的内容包括施工单位、采购方式、经费来源、项目预算、预计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维修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后30天内,施工单位应出具竣工结算等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提交审计处进行审计。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审计结论及结算付款程序的要求办理付款手续,财务处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单项总投资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凭施工任务书定期按施工单位进行汇总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出具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备选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备选库使用期一般为2年,使用期满后,需重新招标更新备选库;建立施工单位退出机制,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对施工质量好,服务意识强,师生满意度高的施工单位,优先选用进入下一期备选库。对施工质量不好,服务意识淡漠,师生满意度不高的施工单位,经报分管基建维修的校领导审批,视情节对其作出项目委托轮空、暂停委托甚至清除出库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清理出库:
(一)在入库资格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单位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承建相关修缮工程项目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有转包、代建等违规行为的;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五)存在不廉洁记录的;
(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以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
(七)拒绝按中标价格承建工程的。;
(八)无故拒绝承担学校指定的应急抢修项目的;
(九)不符合入库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因清理出库或主动放弃导致备选库中各类施工单位数量不足的,由招标办通过招标进行补充,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处负责对入库单位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入库施工单位建立基础档案;
(二)对施工单位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三)根据服务评价提出备选库补充和调整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建库及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库单位在承建学校修缮项目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学校立即将其清出备选库,并分别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维修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