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2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学校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开展基本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基本建设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决策,其他基本建设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依规决策。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会同基建维修处等部门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和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的组织落实,基建维修处全面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基建维修处开展工作,负责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批、采购招标、项目审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七条 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规划处拟订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 年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报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手续,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立项报批要求,发展规划处牵头办理省教育厅出具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报告、配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向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办理立项报批手续批准。
第四章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报批手续,基建维修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批程序,基建维修处负责提交报批申请、设计方案、消防协审意见等材料,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核等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报批程序,基建维修处负责提交报批申请、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资料、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材料,报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学校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明确具体项目的责任人。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学校领导、建设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三管一协调”,即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地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把控“招标建设、合同管理、专业监理、跟踪审计、现场管理、变更签证、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各个环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招标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招标。严禁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采购和服务必须签订合同。建设项目合同以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明确项目内容、质量要求、价款、验收及质保约定、结算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履行合同会签审核程序,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专业监理。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或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基建维修处和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跟踪审计。学校按程序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人员深入现场,全程跟踪审计,对询价、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掩盖前后的签证等作好记录取证,准确掌握施工过程中各种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处和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实行现场管理。基建维修处指定现场项目负责人,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变更签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和权限执行变更审批和签证。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或基建维修处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书面提交变更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需设计单位审核的,必须有原设计单位认同的技术审核意见。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书面提交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基建维修处审查通过,学校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需设计单位审核的,必须有原设计单位认同的技术审核意见。
3.基建维修处根据工程变更的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同时通知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1.建设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变更幅度超过批复文件规定10%的,或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学校应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和重新招标建设。
2.变更总价在5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
3.变更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审批。
4.变更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5.变更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现场签证的程序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必须现场签证。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工程师必须同时到现场核实并当场签字,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竣工结算。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学校根据审计报告按合同约定付款结算。
第六章 基本建设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部门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负责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负责组织基本建设资金收入与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负责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负责编制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和基本建设决算报表,上报省教育厅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按学校财务制度审批支付。基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工程进度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工程款支付的基本依据,竣工结算前付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审计金额的70%,竣工结算后质保期满前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审计结算金额的95%。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学校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及时办理工程决算,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程决算办理建设工程转固手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财政登记手续和建设项目房产证。
第七章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维修处负责及时归集建设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基建维修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分类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管理基本建设档案。档案的查阅、复印、外借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第八章 基本建设廉政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等工作,必须依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范围和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等工作,须根据相关要求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互签廉政承诺书办法。建设项目开工前,学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互作廉政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对在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廉政监督,对在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和基建维修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基建与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4〕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