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票据是学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包括收费票据和支出票据。
收费票据是校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收费凭证。
支出票据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按来源分,财务票据有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
第四条 收费票据领用时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开票行为、和票据管理和收费行为全面负责;支出票据报销时,按经办人、审批人分别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收费票据的申购、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等工作,并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监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或报备的项目和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对社会性收费项目经校领导批准后收取。属对学生新增收费项目的,还须报学校领导同意,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二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六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学校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对外开具。包括但不限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学校收费专用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资产收益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等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向财政部门上缴非税收入。
2.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
适用于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适用于学校各类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及结算等经济活动。包括: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对综合后勤类服务性资金拨付等支出行为、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等。
4.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适用于学校校友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接受个人或社会组织捐赠财物的行为。
5.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
适用于学校依法出租、处置国有资产等经济活动。
6.医疗收费票据
《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适用于学校医院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住院、体检等医疗服务收取的医疗费用。
(二)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与教学、科研等相关的服务而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是: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审稿费用;3.组织或承办相关培训或会务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费的费用;4.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 财务处配备专人管理收费票据,负责领购、印制、保管、发放、清理、缴销和归档。对票据进行登记管理,设置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八条 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需要使用收费票据时,应向财务处提出湖北经济学院财务票据领用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领用手续。经批准申购或领用的部门应及时办理部门登记、开具等等台账等手续。
票据领用坚持“旧票不清、新票不领”的原则,财务处根据业务量核定每次领用量。
票据领用人员应先对票据进行清点,如发现少联、缺份、短号、错号、暂停使用等问题应退回。
第十条 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在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接受服务支付的款项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款项时开具。
原则上不允许预开票据,确需预开时由借票人签字承诺偿还,并提供业务合同文本等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有关业务事项内容及性质、款项数额与来源、到款承诺期限、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由财务处审核后办理。预开票行为视同经办人向学校借款,如在规定期限内款项未及时到账帐(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财务处有权在通知经办人后采取扣款等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 取得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的,原则上不再开具票据,凭国库集中支付等银行结算凭证直接结算,确需开具的可以开具资金往来票据。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的开具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学校相应印章、收款人印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开具后发生全额退款时,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票据并注明“款项已退”字样;发生部分退款或票据填写错误,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转借、转让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
第十五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票据不慎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学校,在相应级别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第十六条 收费票据必须在票据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使用的票据应及时交回票据管理部门,并办理核销手续。
对已开具收费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保存期满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三章 支出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单位自制凭证等。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在网上查验并确认真伪等,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提供虚假票据被查实的由经办人负责。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要正确使用财务支出票据,属于非税收支的要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使用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或内部结算的,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提供经营性服务货物、劳务的,使用税务发票等。
财务支出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一般要署名经办人、证明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支出报销时要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含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结算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 “一事一结”;在各事项结算手续清楚、完备情况下可以将结算清单作附件分列后集中支付。公务接待要有接待公函(含有关证明等)、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提供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合同、验收报告、资产入库单等,必要时提供结算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要件。由采购部门采购及建立台账帐管理;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确定新增资产及政府采购配置计划、认定可否购买及进行资产管理。
(六)工程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提供合同、验收文书、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批复表、增值税发票和资产入库单,以及应承担的审计费发票等。
(七)出境费用报销按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须提供批件、因公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一般应提供登机牌;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认定并签批后方可报销。
(八)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有经费预算及明细清单等附件,必要时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合同。
(九)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执行。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或评审人姓名、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活动名称、时间、内容等相关资料,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件。
(十一)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二)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住宿清单(若无,可在发票上打印住宿天数)等附件。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三)其他报销事项,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或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对科研等项目票据可按学校科研管理的时段要求报销。
第二十四条 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印制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的;
3.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收费的;
4.随意丢失、毁损票据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者按规定整改,必要时分清责任界限按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