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7〕132号
为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特困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及标准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减交部分或全部免交学费。
单亲、双下岗(失业)的家庭或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可减交部分学费。
第二条 申请学费减免程序和办法
(一)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评议本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额。
(二)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申请减免的理由。同时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乡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审核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四)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并报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已获得减免者,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补交所减免的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抽烟、请客、吃喝等挥霍行为者。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减免者,除退赔减免金额外,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享受减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办法
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学生因家庭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学习困难者,如家庭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火灾、水灾袭击,或本人病重住院等,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金,补助标准500—1000元,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审查,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办理发放手续。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困难学生补助金发放办法》(鄂经院发〔2005〕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