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学函[2016] 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服务学生、服务学校取得相应的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一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为校内各用工部门和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聘用及管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岗位的设置以助教、助研、助管及后勤服务活动为主,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可能危害学生安全、伤害学生身体和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内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首先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人申请表》(每学期开学办理一次,包括工作种类、用工人数、工作时间、招聘条件),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公开招聘,由用人部门考核聘用。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所需经费自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每生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时性用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用工部门应提前两天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资助中心批准后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学生持《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应聘,同等条件下,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80%。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薪实行“按岗定薪”,固定岗位每生每月报酬最高为260元,临时岗位原则上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寒暑假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中心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寒暑假需要用工的校内单位,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由用工单位招聘上岗。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对所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上岗培训和岗位考核、考勤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于次月5日前按照考勤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一式二份:一份财务报帐;一份由学生资助中心留存。学校全力维护学生通过自身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等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每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工作鉴定。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劳动考核,并将学生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轮岗时适当优先考虑。
第五章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以学为主,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对有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认真遵守学校及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维护好校园内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认真负责、诚实守信,保质保量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对不遵守以上要求、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的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若与用人部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由资助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各单位设置的公益服务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