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166号
为加强来华留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和《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2015〕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来华留学新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入学须持湖北经济学院签发的《来华留学生入学通知书》、《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2表)、X1/X2签证和体检表(原件),按入学通知书的规定日期到湖北经济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来华留学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通过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说明原因,并告知确切入学时间。开学后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来华留学新生所持体检表和化验单,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不合格者需重新进行体检(费用自理)。有重大疾病病史,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来华留学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在一周之内缴清费用。来华留学语言生应在一周之内缴清第一学期的相关费用;来华留学学位生应在一周之内缴清第一学年的相关费用。交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来华留学新生报到时,在国际教育学院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信息登记表》并提交2寸免冠照片电子档及纸质版(10张)、护照(原件、复印件)、最高学业证书(复印件)、最后学业成绩单(复印件),建立在校生学籍管理档案。
第六条 来华留学新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须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到武汉市公安局藏龙岛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校的来华留学新生,须在抵达武汉后三十日以内,持健康证明、护照、入学通知书、JW202表、转学证明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证迁入、延期手续。
如来华留学生签证到期需续签,应在居留证到期前,携带护照、护照复印件、居留登记表、签证申请表、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JW 202表原件、2张2寸登记照、体检证明前往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证延期。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每学期应按期持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国际教育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来华留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年的学籍,不能进入专业课学习,不予以学分认可。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留学生,未经批准入学者,不准注册。
第九条 留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来华留学学历生学制一般为四学年,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学年;语言生学制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每学期留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课程修读。修读形式分为课堂教学、学术讲座、毕业论文、实践与实验课程等,所有课程均实行考勤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须遵守课堂纪律,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考勤以任课教师记载为主,学院管理人员考查为补充。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及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核60分及以上方能获得学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如测验、作业、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产生。
(三)来华留学生须按教师要求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缺交作业超过应交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四)来华留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十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留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则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五)来华留学生须按学校公布的考试安排,准时参加考试。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迟到15分钟视作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六)来华留学生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两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复查并作出答复。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七)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含考查)课程舞弊,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补考
(一)各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补考不及格课程可以参加毕业清考。
(二)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1.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2.无故旷考的课程;
3.因违反考试纪律考核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
第四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能中途转专业或转学。确需转学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交转学申请,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休学
(一)来华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二)来华留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三)来华留学生因病休学(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2个月)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因病休学留学生,必须回国治疗。
(四)来华留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因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无论何种原因均需离开学校。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复学
(一)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报到前一周时书面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健康恢复证明。经学校医院(心理疾病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结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结业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中英文两个版本。执行过程中如有冲突之处,以中文版本规定为主。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