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5〕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前向学校或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给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五条在籍学生按国家规定实施学期学籍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指定地点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以及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任何教学活动。
第六条 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函授站(教学点)共同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材料、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汇总表、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八条 学生最长修业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3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与活动,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所占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学校组织的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含考勤、平时测验、作业、实验等)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40%。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若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评定,则须折合成百分制,5个等级评定与百分制的转换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由任课教师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某1门课程无故缺课时数或缺交作业量(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达1/5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学生均不得无故缺考。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前凭有关证明向学校、函授站(教学点)说明情况,并办理缓考手续,如缓考成绩不合格,可再安排补考1次。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指该课程的总评成绩)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清理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中凡有舞弊行为者,舞弊课程作不合格处理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审批后可参加毕业清理考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及免予考试,免修及免予考试的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
(一)已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前通过了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同或相近课程单科合格证书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合格,且达到本校本专业要求的;
(三)接受成人第二专业学历教育者,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达到本专业基础课要求的;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及以上合格者可免修本科英语;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或大学英语考试三级及以上合格者可免修专科英语。
上述情况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现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及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3门及以上或各学年经补考累计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作留级处理。无后续相同专业的,可留转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应修科目按学生留级后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所缺课程的补修由继续教育学院视情况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取消考试资格”、“舞弊”、“旷考”的课程,均各按1 门课程不合格计算;
(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各按1门课程不合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退学、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经补考后仍有3门及以上不合格者或各学年经补考累计有6门及以上不合格者,作劝其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全部无故缺考者,作退学处理;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学,但无适当学校或无相同、相近专业可转者,作劝其退学处理;
(四)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作劝其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假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自愿申请退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留级后,既无后继班级又无相近专业者,作劝其退学处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2次者,作退学处理;
(九)学生在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作退学处理。
按上述规定而退学的学生,均属学籍异动,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未在原录取学校入学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毕业年级不得转学,学生在学制规定内只允许转学1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性质变化,出现学用不一致等原因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初审同意,经学校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只能在取得学籍后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各函授站(教学点)学生只能转本站点同年级开设专业,原则上只允许同类别专业互转,艺术类专业不得转非艺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不得转理科类专业。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授课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授课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休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意见;
(三)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学生办理休学的手续与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出具《休学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10个工作日持《休学通知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申请复学,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逾期不申请办理复学或续假手续,取消其复学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办理复学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书,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证明;
(二)应征入伍的应出具退役通知书和部队政治部门的相关材料;
(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若原专业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大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种。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学校在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定性恰当的基础上给予学生适当处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等),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培养目标所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等),毕业时尚有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之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参加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也可在1年内参加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累计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发出,则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政府学位办注销相应证书。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学位〔2001〕17号)精神,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及程序执行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定的《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