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10浏览次数:523

鄂经院发〔2016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监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遵循“及时、准确、便民、安全”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内容真实。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校报校刊、广播或者厨窗等便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校信息。也可根据需要,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等场所、设施,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的信息,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方式,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收取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331日前公布学校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举报或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