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升高层次人才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贡献度,提高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聘任的湖北省“百人计划”学者、“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彩虹学者、产业教授、校外腾龙学者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及所在二级单位。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合同管理、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聘任合同,学校对各类高层次人才个人完成工作目标及任务的情况进行学年度工作考评和聘期绩效考核。
第五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使用综合效益,学校对二级单位高层次人才使用绩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在岗工作时间。在岗工作时间绩效考核是对聘任合同中规定的每年来校工作时间及指导我校教师在聘任方单位工作时间进行考核,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
第七条 成果产出。成果产出绩效考核是对聘任合同规定完成的直接目标或近期目标,如取得的科研(教研)成果数量、指导青年发表论文和课题申报数、推荐年轻教师出国人数、指导研究生人数等进行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八条 综合效益。综合效益绩效考核是对聘任合同规定完成的效益目标或长期目标,如对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提升、学科发展水平提高等所做贡献进行考核,是二级单位高层次人才使用绩效考核的重点,以定性考核为主。
第三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个人年度工作考评和二级单位年度高层次人才使用绩效考核一般安排在学年底进行,个人聘期绩效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第十条 个人考评及考核程序:
(一)年度工作考评
1.填写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在二级单位。
2.各二级单位根据个人填报的年度工作总结,结合平时工作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人事处。
3.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定。
4.人事处向受聘个人和所在二级单位反馈个人年度工作考评结果。
(二)聘期绩效考核
1.填写聘期绩效考核表,报所在二级单位。
2.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个人填写的聘期考核表,结合平时工作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3.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4.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二级单位考核程序:
1.填写年度考核表,报人事处。
2.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人事处反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个人年度工作考评和聘期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1.个人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认定为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所在二级单位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提出工作改进建议;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酌情按比例扣减薪酬津贴。
2.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聘期考核优秀者,按完成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学校优先续聘;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薪酬津贴,并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不合格者,按比例扣减薪酬津贴,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