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湖北经济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范围内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适用本办法。
需求论证,是指在学校年度预算批复后,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前,对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履约验收,是指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单位履行完招标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对其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照项目进行论证和验收。招标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预算执行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维修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等部门分别为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需求论证
第四条需求论证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参与、指导并检查论证工作,确保招标采购项目的可行与规范。
第五条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预算及需求调研情况选用论证方式。
第六条需求论证内容
(一)招标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招标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招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四)招标采购标的的数量、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招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招标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招标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八)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如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
(九)推荐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十)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需求论证要求
(一)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附件1)以上、50万元以下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内相关人员参加的小组进行需求论证;50万元(含)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1名)参加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
(二)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附件1)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内相关人员参加的小组进行需求论证;100万元(含)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最少有3名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1名)参加的专家组进行需求论证。
第八条采招办根据需求论证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必要时在学校网站或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名称、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需求论证意见、联系人等。
第九条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只邀请1个潜在投标人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潜在投标人协助编制有关需求,严禁招标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单位实施集中招标采购、递交申请时须按以上规定提交项目需求论证报告(附件2),无论证报告的,采招办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履约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主体。省政府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附件1)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政府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验收。承办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邀请使用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验收方式。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商务验收和功能验收两种方式。商务验收指检查产品的物理状态是否符合约定要求,一般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齐全,工程项目的施工清单是否实施等;功能验收指检查项目功能或服务效果是否满足约定要求。
货物类项目一般采取商务验收方式;工程类项目一般采取商务验收与功能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服务类项目一般采取功能验收方式。
第十三条验收程序
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单位履约完成后,组织验收小组及时实施验收。
(一)验收小组。根据验收主体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安排,成立验收小组,由了解并熟悉招标采购项目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组成,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小组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承办单位为验收主体时,验收人员包括承办单位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使用保管人、校内外专家等;主管部门为验收主体时,验收人员包括主管部门、承办单位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使用保管人、校内外专家等。重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二)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约定的主要内容,制定验收方案(附件3)。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了解项目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三)验收规范。实施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须填写签到表(附件6)、承诺书(附件7)并做好验收记录。
(四)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附件4)。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中标(成交)单位履约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五)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向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报检。
(六)实行主管部门验收的招标采购项目,须经项目承办单位初验收合格后,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正式履约验收申请(附件5)。
第十四条验收结果使用。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须提交履约验收报告才予以办理款项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手续。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单位支付相应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依合同进行协商,按限期整改、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验收监督。学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承办单位是否开展了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在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违规情形:
(一)需求论证
1.超标准设置需求;
2.在需求中设置国家已经停止执行或取消的资质、奖项、认证等资证;
3.制定违背客观事实的倾向性技术、商务审核和评分标准等;
4.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其他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履约验收
1.无特殊原因,延期验收;
2.私下与中标(成交)单位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
3.向中标(成交)单位索取或收受财物;
4.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参与学校招采活动的校内各二级单位及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现招标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缺陷,履约验收组织工作不力等情况,造成损失和工作延误的由承办单位负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由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算金额(或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承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组织,但委托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开展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原则上不支付费用;重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确需支出校外专家、代理机构费用的,应当在核实项目预算时一并考虑,并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采招办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3日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
3.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一览表
4.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5.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履约验收申
请表
6.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论证专家(专业人员)
/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
7.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论证专家(专业人员)
/验收小组成员承诺书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类别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备注 | |
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5万元 | 10万元 | 20万元 | 1、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1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20万元(含)以上的零星工程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物、10万元以下的服务、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分散采购。 2、以上限额标准,学校若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
《湖北经济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6〕230号)规定 | |||||
省政府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 100万元 | 100万元 | 100万元 | 1、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2、以上限额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 |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 |
附件2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
项目名称 |
| 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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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
承办单位 |
| 负责人 |
| ||||
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招标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招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四)招标采购标的的数量、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招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招标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招标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八)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如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 (九)推荐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十)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 |||||||
专家(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
(可另附资料) | |||||||
专家(专业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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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附件3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一览表
合同编号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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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单位 |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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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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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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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收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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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方式 | □商务验收 □功能验收 | ||
5、验收内容及验收小组分工 | (可另附资料) | ||
6、验收标准 | (可另附资料) | ||
7、参考资料 | □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其它文件: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负责人:成员: 年月日 |
附件4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合同编号 |
| 项目名称 |
| |
中标(成交)单位 |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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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货物□工程□服务 | 项目完成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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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主体 | □承办单位验收 □主管部门验收 | 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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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单位履约情况 | (注:应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核对中标(成交)单位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可另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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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小 组 意 见 | 验收结论性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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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负责人:成员: | ||||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如有): | ||||
受邀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意见(盖章)(如有): | ||||
中标(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验收小组成员如有异议,另附意见并签字。 |
附件5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履约验收申请表
合同编号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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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单位 |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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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货物□工程□服务 | 项目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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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初验收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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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应提供的项目履约验收资料: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合同 □其他相关资料:。 |
附件6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论证
专家(专业人员)/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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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论证
专家(专业人员)/验收小组成员承诺书
本人参与湖北经济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保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2.不违规收受参与活动有关单位、人员的财物;
3.本人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需申请回避;
4.保证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法进行独立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
5.保守商业秘密,不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情况;
6.自觉维护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的正当权利,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