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美化校园,营造育人环境,促进学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各部门及家属区的卫生管理,商业网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校内所有部门、师生员工、家属、校内其他营业人员及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四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各类校园环境卫生服务的协调工作;宣传部、学工处、团委、各学院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后勤集团、物业管理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工作;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的相关执法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做好协助配合。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要提高环境卫生意识,自觉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第二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橱窗、标识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学校宣传部审批,要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并由相关部门定期维修或按期拆除。宣传部负责校园橱窗等宣传栏的信息发布,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环境维护工作,禁止学生在校园墙壁、电线杆、公共设施或树木上刻画、涂写、张贴及钉挂物品。
后勤集团和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小广告及乱贴乱画治理工作,及时铲除座椅、电线杆、石球、树干等部位粘贴的小广告,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条校园内商业摊点、电话书报亭、车辆停放由学校统一规划、布点,预留人行、车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容,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校内严禁叫卖、饲养家畜家禽、开地种菜,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第八条因校园建设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后勤集团备案。
各施工单位须搞好工地及驻地周围的环境卫生,向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环境卫生保证金。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护墙(栏)或围布遮挡,设置文明施工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经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章校园卫生管理
第九条校园环境卫生服务区域与责任分工
(一)后勤集团负责行政办公楼、大学生活动中心、1号教学楼、2号教学楼、3号教学楼、群贤楼、知行楼、学生食堂、员工楼、水泵房、开闭所、校园道路、操场、生态林、河道等公共场所(含室内外墙体)的卫生管理;
(二)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含旅游与餐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法商综合楼、法商学院教学综合楼、人文艺术楼、4号教学楼、实验楼1、实验楼2、医院、图书馆、东西区学生公寓、体育馆、西区运动场、锅炉房、汀兰苑、公租房、智慧园、市内老校区等公共场所(含室内外墙体)的卫生管理;
(三)后勤集团和物业管理部门分别做好责任区域的楼栋管理工作。做好教学楼开门锁门、清洁卫生、水电节约使用管理、教师休息室布置,办公楼卫生间用纸安放配套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各类考试的考场布置和还原工作;
(四)后勤集团和物业管理部门分别做好责任区域内化粪池的清掏及公共场所的灭鼠、灭蚊、灭蝇工作;
(五)后勤集团做好学校“门前三包”环境卫生,保卫处负责“门前三包”治安秩序管理;
(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出租性商业网点的卫生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和个人都应爱护学校卫生,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生活垃圾及建筑渣土,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疏浚沟渠、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及时清运,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清运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的废弃物,一律由疏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三)凡进入校园范围内的运输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废弃物,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车身不洁的机动车不得在学校道路上行驶;
(四)校内经营性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部门和个人,须向学校交纳卫生管理费。
第十一条卫生要求
(一)室内卫生要做到墙壁无蜘蛛网、无乱张贴、无乱刻画、无乱拉绳、无积尘,窗明几净;地面无痰迹、无纸屑等垃圾、无杂物堆积,清洁干爽;厕所、盥洗间无污物积水,便槽无尿碱、无异味;走道无杂物堆积;
(二)校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三)室外道路和区域整洁,无杂物、废纸、果皮等遗弃物。河面无废弃物漂浮,水面干净。
第四章设备维护、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后勤集团要加强垃圾压缩站的管理与维护,保障垃圾处理及清运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定期清洗垃圾压缩站、垃圾箱(桶),必要时喷洒药物,防止孳生蚊蝇和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校内生活垃圾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十四条各办公楼、教学楼、家属区生活垃圾,各部门和住户应自觉按分类要求倒入相应的垃圾桶(池)内,由后勤集团或物业管理部门清运到垃圾压缩站,经压缩处理后由后勤集团清运到校外垃圾处理场。
第十五条部门或个人因营业或施工等原因产生的废弃物,应由该部门或个人负责清运处理,严禁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第十六条校内各施工单位、家属区住户在工程建设、维修和装修时按规定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七条教学实验室、医疗部门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能够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十八条垃圾清运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
(二)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渗漏;
(三)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如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屡教不改的交保卫处处理。
(一)校园内摆摊设点;
(二)在校园内乱贴乱画的;
(三)在校园内树干晾晒衣物的;
(四)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校园环境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应勤政廉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校园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4〕133号)同时废止。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