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1-18浏览次数:6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校园,提高学校绿化科学技术和景观艺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规划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绿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绿化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各项绿化工作实施管理、审查、监督、协调。后勤集团是学校绿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学校绿化管理,并依照国家及绿化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设立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并确保绿化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二章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后勤集团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编制校园绿化规划,经学校审批通过,纳入校园总体规划。

第七条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合理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和植物配植,使校园绿化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八条学校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学校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校园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校园自然条件的树木、花卉,并适当配置有意义的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条学校绿化规划和建设,由后勤集团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由后勤集团协同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学生公寓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有配套的绿化规划、设计和建设经费,并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三条校园内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应适应校园绿化建设需要。

第三章日常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区域、办公区域、学生宿舍区域、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桂苑公寓、环道内外等公共绿地日常绿化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并行使管理职责;汀兰苑、法商公租房及市内老校区等公共绿地日常绿化管理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并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校内公共绿地、生态林、景点、行道树、主干道绿化带、苗圃和花圃等绿化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绿化计划,组织日常管理,落实相关工作。按季栽种和养护花草树木、草坪,防治病虫害,使校园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

第十七条校内十五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珍稀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和养护。建立古树名木资料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后勤集团审查并报请学校绿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树木报损和处置必须报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珍稀濒危植物、名贵树种需经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绿化区域消防安全设施由保卫处负责。防火消防工作应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开展防火消防安全检查;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险隐患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或占用绿化用地及设施,占用绿地的应限期归还。不得攀折、毁坏绿化树、苗木、草坪以及校内花卉景点造型。造成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人按绿化标准恢复,不能恢复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因基建、维修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及开挖绿地,必须办理有关用地、开挖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结束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按标准恢复绿化。工程结算时,经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签字,方可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校内各院系单位组织会议、活动的花卉植物布置,由后勤集团提供。后勤集团根据会议、活动的具体情况提供服务的类别,包括租摆等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对绿化工作的认识,在师生员工中营造爱绿、护绿、守绿的绿化氛围。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学校或后勤集团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绿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后勤集团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损毁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树木的;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损或死亡的;

(四)损坏绿化设施及绿地的。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的单位、服务摊点和个人由后勤集团给予警告,限令迁出、拆除,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处罚标准,依照《武汉市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湖泊办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设施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后勤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校园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4133号)废止。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