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指标分别核定。
第五条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比例与标准如下: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一等 | 10% | 12000元/生·年 |
二等 | 20% | 9000元/生·年 |
三等 | 40% | 6500元/生·年 |
第六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比例与标准如下: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一等 | 10% | 8000元/生·年 |
二等 | 20% | 5000元/生·年 |
三等 | 40% | 3000元/生·年 |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评审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的审定、申诉的答复处理,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八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成立相应评审小组,由各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四章评选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四)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在读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
2.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在校期间,在入学前或评定学年内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评定学年内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
5.在校期间,评定学年内课程考试有补考后仍不合格情况;
6.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
(六)对因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所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评选规则
(一)研一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评选,参评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考生,根据新生入学当年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按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二)研二研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评选,综合“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等考核项目加权确定获奖等级。
第十二条各评审小组应结合本中心学位点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于评定学年期初制订出该学年评定细则。评定细则应在所在中心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评审办审定备案后执行。
在制订评定细则时,各评审小组应充分考虑研究生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适当调整“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的项目权重。各考核项目的参考权重如下:
考核项目 | 参考权重 |
思想品德 | 10% |
学习成绩 | 40% |
学术成果 | 20—40% |
实践活动 | 10—30% |
担任研究生干部者,可酌情加分。
第十三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参评成果应为评定学年内(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经济学院。
第十四条奖学金的追回
对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追回其已经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一)在读研究生退学或被按退学处理的,应根据其修学时长按比例追回奖学金;
(二)在评定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但在评定工作结束后才被发现和处分的,应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一)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因“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
(三)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相应条件对应的获奖等级评定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四)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制期间原则上不参与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学业奖学金评选,由学校评审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组织初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评审办每年9月上旬向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下达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
(二)符合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已制定的该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学业奖学金初评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中心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所在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专业硕士教育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学校评审办通告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湖北省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等组成,在学校专门账户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2019年入学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2018级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4〕181号)待适用研究生正常毕业后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