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应为该学科专业建设的核心课程,对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和长远发展需要发挥主要支撑或明显促进作用。通过深化课程改革,优化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使其教学内容更前沿,教学方法更多采用案例式、探究式等,教学手段更有效利用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最新成果,教学资源更丰富、全面、及时、易用,教学管理更规范、评价更科学。
第二章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建设应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紧密结合教学与科学研究最新成果,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进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力争建成具有一流的“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和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第四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建设内容包括:
1.师资队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学养深厚、成果突出的稳定的教学团队。每门精品示范课程设负责人1名,负责人应为本校专任教师,具有教授职称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主讲此门课程不少于两轮。除负责人外,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的教师。鼓励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参与精品示范课程建设。
2.课程内容。优化教学内容,要以教育创新和精品意识不断更新和精选优化教学内容,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能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和时代要求。优化课程体系,公共课应科学地体现其基础性、宽广性和系统性,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应把握得当;专业课应体现实践性、先进性和前沿性,针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注重基础理论与学科前沿问题的结合。
3.教学方法和手段。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形成先进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行探究式、讨论式、互动式、案例式、专题式、开放式等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有效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和创造性学习;充分尊重学生个性特长,注重教学民主和师生互动,实现教学相长,着力培养硕士研究生自主学习及科学研究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授课方式和教学方法,注重教与学相结合,教与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课程资源。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优秀教材,根据学科需求积极引进高质量外文原版教材,探索使用自编特色教材,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全英语授课,以保证精品示范课程的教学质量。注重选用经典、前沿的文献资料,开发优质教学课件,组建配套电子教案、电子图书、试题库、资料库、案例库等。精品示范课程作为我校的优质公共资源,自立项建设起应逐步建立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网站,将课程教学资源上网,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公开共享。
5.课程管理。具有规范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体系,完整、规范的教学档案,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或课件等;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采用课程考试、课程论文、社会调研、作品设计等多种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检测、评价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积极探索对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与评价的改革,增加考核维度,通过考核强化对理论的理解,强化对研究方法、分析方法的应用能力提升,边学习边巩固边提高。
6.教学研究。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建设团队应积极参与教学、教改工作,潜心研究教学规律,围绕精品示范课程建设,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学研究项目。
7.教学评价。具有科学性和导向性。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硕士研究生积极学习,促进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采用同行评教、学生评教、单位评教等多种教学评价方式,能够全面反映课程教学和硕士研究生学习情况。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是紧密联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设置的已经连续开设3年以上且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优良的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和研究方向选修课。项目负责人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教学案例、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和较高质量的多媒体课件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将优先考虑。
第四章项目立项、中期检查与验收
第六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立项遴选评审,一般于每年9至10月进行,由研究生处负责具体组织。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并报所在中心(学院);
2.中心(学院)初审。中心(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评审。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中心(学院)推荐的课程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4.发文立项。评审结果网上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发文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学校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课程建设中期进展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课程资源上网开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专家按照申报时的预定建设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继续支持建设;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预定目标的中期检查认定为不合格,不再支持建设。
凡未及时提交课程建设中期进展报告的,中期检查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立项建设周期完成后,学校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时提出的建设目标、标志性成果、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课程,将认定为校级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
第十条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日3个月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均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课程或其负责人参与校级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的申报。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校级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的项目,进入正常建设期。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向学校提交项目日常建设与后续发展情况的年度规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学校将从校级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中遴选优秀课程,推荐参加省级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评选。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项目由研究生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学院(如未成立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具体承担。
第十五条研究生处的主要职责为:
1.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
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3.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4.审查、公布项目中期检查、验收情况;
5.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所在中心(学院)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所在中心(学院)教师按要求申报项目;
2.组织所在中心(学院)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初选和汇总推荐工作;
3.对精品示范课程提供必要支持,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精品示范课程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4.配合学校对所在中心(学院)获批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留存相关文档。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建设水平和质量;
2.管理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经费开支;
3.按要求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网上共享教学资源的建立与维护;
5.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原负责人书面申请和新负责人签字同意、所在中心(学院)审批;因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影响建设项目质量和进程的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6.如遇目标调整、关键建设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经研究生处同意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后,由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立项建设期内每门课程按5万元提供建设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下达2.5万元,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2.5万元。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对进入正常建设期的校级硕士研究生精品示范课程按每门课程1万元/年的标准提供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支持课程日常建设与后续发展。
第二十条因故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停止继续拨款。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师资队伍建设费,即课程建设团队成员参与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2.教材建设费,即精品示范课程涉及的教科书、教学大纲、教学参考书、习题、案例等的编写与出版、购置等费用;
3.课程建设校外人员劳务费;
4.教学资源建设费,即课程教学共享资源制作及维护费、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与引进费、教学课件制作费、题库建设费及其升级、维护费用;
5.资料购买费、印刷费、耗材费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