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9-26浏览次数:218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推动校政行企协作,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规范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工作,根据教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挂职锻炼是指教师到校内外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以解决实际问题或有明确任务的实职岗位挂职锻炼。

第三条挂职教师选派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专业、统筹安排、分类锻炼、科学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挂职教师选派

第四条挂职教师选派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理论素养,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良好,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4.符合特定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挂职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挂职锻炼岗位及职务:

1.挂职锻炼岗位主要包括校外挂职锻炼岗位和校内挂职锻炼岗位;

2.校外挂职职务根据挂职单位要求安排;校内挂职原则上占所在挂职单位(部门)编制。

第六条挂职锻炼一般采取离岗或利用寒暑假进行,实行顶岗工作,时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确有需要,可延长至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校外挂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专业学科发展动态,人才市场需求和行业文化;熟悉专业相关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实岗实做,增加实践经验,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企业咨询活动等。

第八条校内挂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学校实际,在挂职部门实岗任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九条通过上级组织部门或学校党委统一安排的教师校内外挂职锻炼,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选派的教师校外挂职锻炼,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通过上级组织部门或学校党委统一安排的教师校内外挂职选派对象,可采取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名,学校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基层党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院选派的校外挂职教师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和挂职锻炼教师办理挂职上岗相关手续,学校与教师签订挂职锻炼合同。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挂职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考核和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考核。挂职期满,返校一周内,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有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的《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综合挂职单位的考核意见写出书面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挂职教师应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脱岗,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需要变更挂职单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期的,应提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同意后方可变更挂职单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期。

第十五条挂职期间,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学院不定期组织检查挂职教师在岗及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直接依据。

第十六条挂职锻炼结束教师须完成以下四项工作中的一项,挂职锻炼考核方能合格。发表至少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或调研论文;或完成一项技术攻关、项目研发;或至少应有一项推动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实训工作的实质性举措;或有一项被所在学院采纳的专业建设新思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参加挂职锻炼,擅自离开或变更挂职岗位,挂职期间旷工超过5天或有事请假超过15天的。;

2.搪塞检查人员去挂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或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工作情况经过查实的。;

3.挂职期间,不遵守挂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4.挂职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

第十八条挂职教师考核程序:

1.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

2.挂职部门签署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报组织部、人事处;

3.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核鉴定结果,报学校审定;

4.向派出单位和挂职教师反馈鉴定结果。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挂职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作为教师参评副教授的必备条件之一,参评教授的优先条件。挂职半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计入多岗位工作和继续教育经历。考核不合格者,按无挂职经历处理,并相应扣发挂职期间绩效工资。

第六章挂职锻炼教师待遇

第二十条派出单位要同挂职单位和挂职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实行定期查访制度,及时了解挂职教师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关心、支持挂职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挂职教师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校外挂职待遇。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或者由学校与挂职单位协商确定的挂职岗位要求,以及个人条件,确定挂职职级。挂职期间,国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和工资关系不转,保留原任职务,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全脱产形式的组织关系随转。

第二十二条校内挂职待遇。学校可视挂职教师的挂职时间、挂职岗位以及挂职考核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挂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挂职期间,国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的生活补贴、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待挂职期结束且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挂职期间,职级晋升、竞岗调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影响,符合条件可参加学校的干部选拔任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