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信息,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五、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六、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七、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八、本流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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