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1发布时间:2018-06-21浏览次数:371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文 件


鄂经院发〔201789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

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71130日       

湖北经济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公房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7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房是指权属湖北经济学院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均属湖北经济学院公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部门等,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房按使用的性质划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等五大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人员、教师等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教授工作室、接待室等;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学校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教室、实验室、专用科研用房、实习实训场所、体育馆、画室及其配套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学生活动中心及各类展馆等;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医院、具有食宿功能的学术交流中心以及配电房、水泵房等后勤配套设施等;

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办产业、商业网点以及用于出租的其他用房等。

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公房用于未来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短期科研和学校其他各类急需,由学校统一规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公房配置服务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实行“学校所有、统一调配、核算定额、支优保重、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配置、使用和约束机制。学校根据公房存量和公房增量情况,通过置换、合理分隔、新增、有偿使用等方式逐步实现公房资源合理配置。

第六条  各学院用房按照学科大类、公房存量、核定的人员编制以及功能需求相对集中配置;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科学研究平台办公用房按照学科关联性的原则,与学院办公用房打通使用;教室、实验教学用房、学生活动用房、图书馆等应该用于满足各自的设计功能,非经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学校逐步改善用房紧张的局面,提高公房使用效益,保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条  学校资产处为学校公房统筹管理单位,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实验教学中心、后勤集团、基建处、图书馆、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等为公房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直属部门和独立二级单位为公房使用单位。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公房分配总体规划;负责审议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的公房配置原则、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审议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公房配置和调整方案,重大分配调整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资产处作为学校公房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学校公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公房的统筹管理,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分配标准;

(三)负责建立学校公房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体系,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考核与评价工作;

(四)负责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公房修缮计划、督促计划的执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公房管理情况

(五)负责已竣工公房的接收、统筹分配,负责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新建公房的需求进行论证;

(六)负责学院和科研平台办公用房的标准制定、调剂、分配;负责学校经营性房屋的评估、招租。

第十条  学校公房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其归口管理的公房配置原则、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按照配置原则及标准分配公房并将分配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负责配合资产处对公房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图书馆除外)行政办公用房的分配、调剂及使用管理;负责全校学术报告厅的统一使用,配合资产处对其管理的行政办公用房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的分配标准制定、分配、调剂及使用管理,配合资产处对教室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三)学工处负责学生宿舍、创业基地等房屋分配标准制定、分配、调剂和使用管理,配合资产处对学生宿舍、大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基地等房屋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团委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与使用(学术报告厅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

(四)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与科研实验用房的分配标准制定、分配、调剂及使用管理,配合资产处对教学实验室与科研实验用房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五)后勤集团负责学校食堂及其他生活保障用房、配套构筑物的使用管理,配合资产处对学校食堂及其他生活保障用房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竣工产权办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及新建房屋的移交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新建项目的决算。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馆馆内房屋分配标准制定和使用管理,负责图书馆各学科分馆的管理,配合资产处对图书馆和学科分馆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八)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体育场馆内房屋的分配标准制定、功能划分、使用管理及维护维修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房屋使用单位的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公有房屋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建立本单位所使用的公房明细账,并向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三)负责本单位在用公房的维修申报;

(四)校属各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除负责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房屋外,对其安全与维护负责。

第三章  公房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房的不同使用性质,学校采取定额配置、论证配置和协议配置的管理机制,分类实施公有房屋的配置管理。定额配置、论证配置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为依据,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相关标准。

(一)定额配置。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教学单位的办公用房[含院长办公室、书记办公室、学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研室、会议室(研讨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依据部门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科性质及工作服务性质等因素核定用房额度。

(二)论证配置。公共教室、专用教室、教学辅助用房、重大科研平台和项目用房、实验室、学术活动中心、学校综合和专用会议室、体育场馆、生活服务用房及设施,由资产处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专项需要进行专项论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核定用房额度。

(三)协议配置。公房配置对象应为学校按照章程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机构。学校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公房。校办企业经营与办公、后勤实体经营与办公、创业基地、继续教育学生宿舍、校外协作单位、临时性用房、各单位超出定额面积用房等,采取“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管理模式。各归口管理部门与公房使用单位签订用房协议,公房使用单位按照协议要求使用和管理房屋,并按协议约定缴纳资源占用费。学校参照市场评估定价,与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收取相应的公共资源占用费,由资产处和财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党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各单位办公用房按学校下发的编制数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学院用房包括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师用房、实验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具体配置标准如下:

(一)行政办公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编制数核定学院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二)教师用房。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房屋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教授安排单间办公室,并逐步改善其他教师办公条件。

(三)实验教学用房。学院实验教学用房归属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管理。学校通过论证配置的方式确定各学院的实验教学用房面积,各学院向实验教学中心递交实验教学用房的书面报告,陈述设置实验教学用房的必要性并列出相关房间名称(房间编号),实验教学中心会同资产处、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小组对报告内容进行论证。

(四)科研用房。科研平台分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校厅合作共建(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第一单位,且有科研任务要求必须用房的)等科研平台。科研用房由各单位申请,资产处核准。校厅合作共建平台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其他科研平台用房额定范围内免收资源占用费,超出部分由科研平台支付资源占用费。面积及资源占用费定额标准如下:

1.国家级科研基地、实验室等:280平方米;

2.省部级科研基地、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不含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0平方米;

3.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20平方米;

4.校级科研平台:一般与挂靠学院办公用房打通使用,资源共享,原则上不单设标准;

5.校厅合作共建平台:根据需要论证以后实行有偿使用,由平台按照20/平方米/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费;

6.超出额定范围的科研平台(不含校厅合作共建平台),资源占用费的收取按以下方法计算:

科研平台公房资源占用调节费=(实际用房面积-额定面积)×180/·平方米。

各类科研基地平台的级别和性质由科研处认定。

(五)公共服务用房。学院掌握的公房资源应向一线教师倾斜,科学合理安排公共服务用房。学院公共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学院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会议室(研讨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与学院正常工作运转密切相关的公房。学校资产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并适当参考各学院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核定其公共服务用房面积。

学院公共服务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师生规模(人)

定额面积(㎡)

500

200

501—1000

260

1001—2000

320

2001—3000

360

3001—4000

400

4000

440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根据其公共服务性质、工作任务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进行分类控制。学校对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学术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用房布局进行合理优化。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公有房屋竣工后,基建处向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资产处按照房屋使用性质纳入学校新增公房资源内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处将经过审定后的新增公房分配方案按照使用方向进行分类后交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教学、科研、服务保障等实际需要,在资产处提供的公房分配额度内按照配置原则和标准分配到各使用单位,并将分配方案交资产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将其使用的房屋进行分配后建立房屋明细账,并将分配明细表交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资产处建立公房明细账。

第四章  公房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分管公房的日常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清理、收回闲置房屋,按照使用单位的需要在规定用途内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议,重大房屋调整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用途、房屋结构和房间编号;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用于盈利;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将学校公房用于投资、入股、抵押等。使用单位需要办理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应向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过相关管理程序审批后方能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具体操作流程按《湖北经济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鄂经院发〔2017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公房改扩建、装修、拆除或增加隔断等变更事项,应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基建处、后勤集团进行科学论证后将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重大变更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扩建、装修、拆除、增加隔断的建筑物,必须在下达整改通知的30日内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如逾期未恢复原状,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公房。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公有设施和封闭公有场所(包括消防通道、门厅、凉台、走廊、连廊、楼梯间、架空层等)或变更其用途;不得擅自在学校公房及其附属物上竖立、悬挂指示性标识、铭牌和商业性广告,学校指示性标识和铭牌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设计,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悬挂;学校任何单位不得在公房上张贴和悬挂商业广告,一经巡查发现,由保卫处负责予以拆除。有关就业、招生等信息只能在指定的宣传栏内张贴。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须主动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返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安排工作用房。退交的公房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单位内部调剂使用,超过标准的由资产处收回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由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核定该机构用房配置总量并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手续。退出用房的单位须负责清理场地。

二十六因特殊原因临时调配使用的预备公房,在使用完毕20天内及时将房屋交回学校资产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使用单位负责好本单位公房的内部管理工作。必须杜绝浪费现象,各类公房凡闲置时间年以上,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公房使用功能、使用人员等进行内部调整时,应将公房调整的具体信息如实报送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备案。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依据备案信息及时调整房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五章  公房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房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公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  

第三十条  公房拆除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必须按照《湖北经济学院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鄂经院发〔201743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房的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属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无论数量大小,一律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六章  公房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在湖北经济学院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其产权均属于湖北经济学院。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负责学校公房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拆除)等依法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新建与改造的楼宇竣工后,基建处负责收集整套工程资料,并与学校档案馆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档案移交工作;档案馆负责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整套工程资料(包括申办房地产权证的资料等),并做好审核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有房产,待房产实体与房产资料交接后,基建处负责填写房产固定资产入库单,资产处建立房产固定资产台账和明细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公房所处区域、用途、市场等因素,每五年(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一次相关房产的评估定价,合理确定学校公房价值,正确进行资产登录,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违章处理

使用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对房屋结构和房屋性质进行改动、变动,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变动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十八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公房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刻收回相关房屋,没收全部出租、转让所得,学校按照有关纪律要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

三十九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强占公房,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学校已分配其他单位使用的房屋,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于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核定标准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逐步增加公房面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基础数据以学校的“高基表”数据为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十二条  有关学校所有的住宅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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