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经济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资助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捐赠项目用途
第四条捐赠项目主要用于:
(一)指定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
(二)指定用于校企产学研合作共建。
(三)指定用于设立(学院或专业)奖学金/助学金。
(四)指定用于创业或实践教学(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假期社会实践)。
(五)指定用于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校友林、文化设施等)。
(六)不指定特别用途,用于湖北经济学院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捐赠协议签订以后,限定性捐赠项目实施单位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捐赠项目立项表》)。会同项目实施方案、费用预算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否则不予立项。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非限定性年度捐赠项目须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根据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助对象为符合《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人(单位)都须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
凡填写《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每年年初,由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接受项目申报,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年度资助计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年度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审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审定。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项目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经审批同意,方可使用捐赠款并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