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四)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七)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九)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数据资料、研究进度、学术成果等对外泄密的行为;
(十)重复发表;
(十一)其他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审查、调查和评判的日常机构,由5-7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是学校受理并协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的日常行政机构。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隶属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在接到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后,应于5日内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对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纳入调查程序的决定。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保密。
(二)决定不纳入调查程序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调查小组确认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纳入调查程序。
(三)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小组的调查,向调查小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调查小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员签字。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由调查小组提出延长调查期限申请,经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调查小组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再聘请校内外其他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研究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经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报学校研究决定。
(六)学校根据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报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等相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并报监察处备案,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七)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决定有异议,或能够提供新的相关依据和事实材料的,可在收到调查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复议的决定。复议不得超过2次。
(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不接受复议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达到2次的,不予受理。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经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提请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