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3〕118号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有关院系行政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三条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校内有关单位推荐,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院系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3—5人组成。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由其负责处理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
2.审查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批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4.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根据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议决定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3.评议、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4.根据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与学位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