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06-29浏览次数:394

鄂经院发〔201597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500/500元生。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每年获得三等或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毕业实习、做毕业论文答辩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具备下列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条件之一者,可择优评为优秀毕业生先考虑:(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为学校、院系、班级管理和服务做出过突出贡献;(2)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或行业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4)在实习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企业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2.院系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在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学校推荐产生优秀毕业生的初选建议名单;

3.组织评审:各院系组织对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进行评审,产生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研究生处组织对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名单。

4公示公布:研究生处负责在学校研究生处学校网站上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优秀毕业生名单表彰,并发放颁发奖金。

第六条 其他

1.优秀毕业生一般在每年5-6月评选,科研成果认定从进校学年91日至毕业学年630日止。

2.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者,由学校颁发发给奖金和证书并发放奖金,并存入个本人档案。

3.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