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6〕84号
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家属区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家属区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湖北经济学院家属区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属区住宅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对售后公房管理及物业管理条 例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校区、东湖校区、武昌校区和藏龙岛校区家属区售后公房、周转房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家属区住宅的物业管理应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实行住户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住宅区经住户大会选举分别成立住户委员会,由住户大会和住户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企业。
住户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住户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住户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住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制定住户公约,并监督实施;
(五)完成住户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家属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学校和住户分别承担。
物业管理费用按承担对象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由学校负担的费用
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公共水电费、网络运行费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内,由住户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校园网络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活动等设施和设备。
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二)由住户共同分担的费用
住宅区保安、保洁等由住户按居住的建筑面积共同分担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模式不同,学校将按照"暗补改明补,限期适量补"的方式对教职工进行补贴。
(三)由住户个人直接承担的费用
垃圾清运费、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等。
住户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可按学校房屋维修的有关规定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个人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五条 学校家属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可选择物业公司管理模式或住户自营管理模式。
物业公司管理模式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公司对住宅区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住户自营管理模式是由住户委员会选用住宅区的保安、保洁人员,进行住宅区的管理。保安、保洁人员工资由住户共同分担。
第六条 实行物业公司管理模式的住户共同分担费用的补贴办法是,2007年学校对教职工每户每月补贴共同分担费用的50%,2008年学校对教职工每户每月补贴共同分担费用的30%,自2009年起共同分担费用由住户共同分担,学校不再进行补贴。
第七条 实行住户自营管理模式的住户共同分担的费用的补贴办法是,2007年学校对教职工每户每月定额补贴10元,2008年学校对教职工每户每月定额补贴6元,自2009年起共同分担费用由住户共同分担,学校不再进行补贴。
第八条 无独立院落、不能实行全面物业管理的住宅。由学校承担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2007年学校对教职工每户每月定额补贴10元,2008年学校对教职工每户每月定额补贴6元,自2009年起共同分担费用由住户共同分担,学校不再进行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主题词:制度建设 物业管理 暂行办法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 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