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所设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学校每年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奖助学金发放和评先评优的参考因素;将相关院系、导师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作为学科建设和导师工作考核的参考因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一辅”岗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同负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校“三助一辅”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监督、核查工作执行情况,审核、发放工作津贴;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量统计。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其中,助教、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二级学院审核,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设置;助管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设置;辅导员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提出设置,学校将其与本科生助理辅导员岗位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数量。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和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岗位,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考试不及格或违纪者不予聘任,每位研究生只能兼任一个岗位。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程序如下:
1.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于每学年6月和12月初,将下一学期的“三助一辅”岗位需求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2.每学期开学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岗位津贴等信息。
3.具备条件的研究生认真填写应聘材料,向设岗单位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
4.各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将聘用名单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示。
5.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前往设岗单位接受岗前培训,正式上岗。
第五章 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根据“三助一辅”岗位性质的不同,对所聘研究生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的培训,明确设岗导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研岗位应要求设岗导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辅导员应根据其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 岗位职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担任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设岗导师应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担任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的辅助工作。设岗导师应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担任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第十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担任学院辅导员辅助工作,独立或协同学院专职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各设岗单位在每学期末须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中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经设岗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学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聘任与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学生辅导员的设置、聘任与考核,以年为单位,一年一聘,但于第一学期末将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下一学期工作。
第八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分类计发:助教岗位津贴根据25元/课时的标准,一学期最高120课时计发;助研岗位津贴根据600元/月的标准,一学期最高5个月计发。助教、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80%,学校承担20%。学校承担部分于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导师承担部分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具体发放方式、发放频次由导师自定。助管岗位津贴根据25元/小时的标准,由学校每月按实际工作时间核发,一学期最高不超过120小时。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按600元/月,一年最高10个月计发,由学校按月发放。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不超过20个小时。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需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由设岗单位按规定标准造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发。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计发岗位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全脱产方式培养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与兄弟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