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7〕16号
一、等级确认与划分
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包括气象(含重污染天气)、海洋、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根据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分为Ⅲ—Ⅰ级。
(一)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人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三)Ⅰ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工作、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本地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学校应做出以下应急反应:
(1)学校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救灾指挥部)集中办公,根据武汉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2)按照武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如遇重污染天气Ⅱ、Ⅲ级预警,及时通知师生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加强校内在建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遇I级预警应停止室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业余训练,停止校内全部工程施工)。
(3)按照武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准备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和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5)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武汉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学校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1)积极与武汉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救灾指挥部联系,及时如实报告灾情和应急情况,了解本地区灾情最新动态。
(2)根据自然灾害变化情况研究、调整应急措施,并向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师生部署。
(3)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学校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工作。
3.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1)人员安置:根据学校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责任单位:有关各单位)。
(2)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责任单位:后勤集团)。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责任单位:校医院)。
(4)校园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恢复被破坏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受灾区域用电供应(责任单位:后勤集团)。
(5)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责任单位:保卫部(处))。
(6)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责任单位:保卫部(处))。
(7)工程抢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校园房产、设备的维护和抢险工作(责任单位:基建维修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集团)。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治衍生灾害的发生(责任单位:基建维修处)。
(9)应急资金: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接受、安排政府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紧急救援(责任单位:财务处)。
(10)灾害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责任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11)宣传报道:准确及时向师生发布灾情,做好师生稳定工作(责任单位:宣传部)。
(12)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做好外籍师生的安置和外国专家、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责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做好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灾害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二)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三)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排查安全管理漏洞,整改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四)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