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08浏览次数:457

鄂经院党发〔201716


一、分类与处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事件等级的界定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霍乱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江夏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江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师生的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措施

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可疑或有变质问题时,经确认后,食堂应立即撤收该批全部食品。

师生中发现可疑病情后,现场师生应按照信息报告渠道立即报告,同时报告校医院,由校医院组织、安排初步检查救治。如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少于50人、病情较轻,在校医院可救治的能力范围内,由校医院进行治疗护理。分管校领导、后勤集团、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治。

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多于50人或病情较重,全体校领导、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全体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校医院负责人拔打120或与市内医院联系救治中毒师生,并寻求武汉市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责令食堂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后勤集团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校医院要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校医院、食堂收集相关病情信息、食物及原加工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负责保护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防止人为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后勤集团和校医院积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抢救车辆、药品、消毒用品到位。

中毒人员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师生情绪,负责家属的疏导工作。

2)发生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措施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向校领导、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报告。校医院要在第一时间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

对校医院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求省教育厅、武汉市政府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帮助,及时将传染病人送传染病医院诊治。

对与传染病人亲密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学校医院对传染病人所在的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立即封锁传染病人所在班级或职工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省教育厅的处理意见。并根据上级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停课及范围大小和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

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密切配合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在学校适当范围内通报传染病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稳定师生情绪,安定人心,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事件等级的界定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武汉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武汉市内,发病人数达到武汉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武汉市内其他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数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武汉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处置措施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有关学院要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并按照武汉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事件等级的界定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武汉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群体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处置措施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学校办公室每天应按要求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事件等级的界定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处置措施

执行教育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

二、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要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所发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要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四)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在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后,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