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以下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鄂组办〔2015〕14号)和有关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用人导向,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师生员工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中层干部岗位。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的年龄、性别、知识和专业结构。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管理服务部门、教学单位以及其他需要派遣的中层正、副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根据其安排,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工作经历。
(三)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四)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三)入选省部级及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并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学校党委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方式选拔干部。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方式选拔干部的,须在工作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组织选拔
第十二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务的职务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自推荐之日起,非定向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荐管理服务部门中层正、副职干部和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教授代表;中层正、副职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
推荐教学单位行政正职的,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教授代表;中层正职干部;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
推荐教学单位行政副职的,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相关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管理服务部门中层正、副职和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教授代表;中层正职干部;其他有关人员。
推荐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副职的,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相关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职位所在单位管理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组织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以分或者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考察政治品格、作风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社会责任,职业操守等情况;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治学精神、合作交流、服务师生、综合治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履职尽责情况;要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意识、爱岗敬业、奉献精神、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要强化廉洁从业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遵纪守法等情况。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两年或者其他需要了解掌握的情况,应当到其原任职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着重对其政治品德、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谈话核实。
管理服务部门中层正、副职和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为:学校领导;相关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教学单位负责人代表。
教学单位行政正、副职的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为:学校领导;相关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管理干部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应当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对需要进行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的拟提拔考察对象,应当按规定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竞争上岗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其中,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第二十二条民主测评,在参与竞争者中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组建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务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其它有关事项和组织考察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开选聘
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公开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其中,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
第二十八条公开选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组建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参加应聘人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和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德才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三十一条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中层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对应当报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的,要说明报批情况;对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领导意见的人选,还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讨论决定前,须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备案。纪委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的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学校纪委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专业技术型岗位的干部和“双肩挑”型的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期目标管理。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必须坚持和健全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根据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结合学校中长期规划和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相关要求设定中层干部的任期目标。
加强任期考核评价,强化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推动中层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第三十九条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轮岗、回避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三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或者调出的。
(三)达到退休年龄界限。
(四)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中层干部辞职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党委组织部一般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管理服务部门正职和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不予批准,一经发现问题,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省委组织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