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7〕28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15〕9号)、《教育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教党〔201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
第三条纪实对象为拟提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要做到客观真实、贯穿全程、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纪实内容主要有:
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理由,岗位职数空缺情况,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采取竞争性选拔的,还需纪实选拔方式、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
考察环节,主要纪实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情况,征求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以及考察期间的群众举报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格查阅核实等情况。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在集体讨论前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酝酿的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的参会人员及讨论表决情况。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备案情况、任职通知文号、试用期和任前谈话等情况。
第六条存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中规定的需要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或征求意见的情况时,需记录相关报告和批复、意见等情况。
第七条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须纪实相关过程和结果: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不一致情况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征求纪委等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有需要说明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了解到的下列情况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存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选拔任用的;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其他搞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第九条纪实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安排专人承担具体纪实工作,纪委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纪实资料是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组织部根据干部选任方式和程序,编制和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干部考察任免文书档案材料,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纪实专卷。
第十一条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当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纪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严禁弄虚作假和泄露纪实内容。
第十二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