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党发〔2017〕28号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选人用人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选任环境,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组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工作,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委、监察工作部门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正之风。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电话、信访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畅通举报渠道,确保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推荐、推荐及考察等各个环节,能顺畅、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以及举报各种不正之风。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其中,在干部考察期间收到的举报,在干部考察结束前办结。对署名的举报信息,在查实结果后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查实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干部,做到查实一起通报一起。
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学校党委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纪委、监察工作部门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