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年度进行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是: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经费来源渠道、收入增长额度,确保收入稳妥到位,增强收入预算的可靠性。
支出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零基预算、保障重点、突出绩效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是指,预算的支出规模,严格控制在可实现的收入规模之内,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零基预算原则是指,本年度的支出预算不以上年度的预算作基数,而是打破固化,根据事业需求重新进行编制。
保障重点原则是指,学校支出预算的重点方面是学校保人员、保运转、保发展和当年的重点工作。
突出绩效优先原则是指,要注重预算资金的绩效性,部门申报时要适度从紧,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学校优先支持绩效管理好的部门或项目。
第四条学校实行全口径预算,即湖北经济学院预算单位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畴。学校允许进行二级财务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法人单位根据规定办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内容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支出由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组成。其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又可根据经济分类支出科目进行细分。
第七条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编制,同时参照近三年的预决算数额及预算年度情况编制。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是:
(一)财政拨款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数额填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按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财政补助数额编列;。
(三)事业收入的编列要分别进行测算。其中,教育事业收入按照未纳入财政拨款管理的教学和教辅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按上年执行情况,同时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科研事业收入参照近三年实际数额或预期进行确定;。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含中央和地方部门的经费拨款、学校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盘盈收入、社会性创收收入等。
第八条支出预算安排考虑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编制支出预算额度。学校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经济支出分类科目分类进行细化测算。
第九条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高校用于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两部分。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由财务处与人事处、学工处、工会、校医院等部门会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及其说明,合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学校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在加强办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在校生人数、职能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电话门数、车辆台数等依据(上述数据一般以当年预算编制时的时点数为基准),综合制定各类公用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并参考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计划测算编列。
第十条 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分为维持性经费和业务性经费。
维持性经费主要包含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公务交通费、办公设备维护费、电话费、一般科研经费、常规性教研经费、特色实验室维持经费、毕业生经费、学生活动费、第二课堂经费、教师培训费等。维持性经费由财务处直接计算填列,如无重大变化,各部门无需申报。
业务经费支出。指职能部门为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作为维持性经费的适当补充。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专项支出安排。项目分类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资金来源分为上级(同级)部门和学校、其他渠道专项项目,其中学校专项按支出用途分为本科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师资队伍、实验室维修建设等方面。
(二)按照项目属性分为新增项目、持续性项目。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持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三)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常年性项目,指根据政策需要长期执行的项目,此类项目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资金一般不予安排;延续性项目,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延续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以下方法:
(一)学校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没有申报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预算。各有关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程序,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事业需要进行申报。职能部门要对项目预算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预算支出事项及测算依据等,要细化到人数、件数、单价等具体事项,同时还需要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并填报《项目申报书》。
(二)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学科、科研、教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等)、人才引进、国际交流、实验室建设、基建与维修工程、校级行政会议等项目分别向研究生处、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实验教学中心、基建维修处、学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申报,由归口职能部门进行规范性论证审核,集中向学校财务处申报。财务处对归口职能部门报送的项目以及项目预算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项目支出的事项中,需要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还需同时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部门和采购与招标管理招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分别报送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体现优化资源配置。资源优化配置方案为:
(一)在预算收入上,实行全口径预算收入管理,要收尽收、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自隐瞒报、自行管理。
(二)在预算支出安排上,强调资源整合、盘活存量、项目整合、互融互通、资源共享、资产调配使用等。
资源整合上,强调将学校品牌、学科优势互通、资产统筹、人力资源等进行横向整合,形成合力。盘活存量上,强调对现有存量资金和未用资产进行盘活,注重使用效益。项目整合上,强调优化结构,减少散而杂的现象,避免碎片化,逐步争取上级政策进行归并管理,保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形成聚合力。互融互通上,强调打通学科单一发展的格局,强调加强跨学科平台建设。资源共享上,强调集中建设教学资源,避免多头管理和建设,将网络资源、专业课程、电子图书等资源进行归口建设、统一管理。资源调配使用上,要求各部门进行资产配置上需申报计划、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在校内建立资产调配机制,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资产存量和学校各部门报送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大型设备论证书,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各部门和各部门分别向资产部门、基建与维修处和招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分别提出采购申请,形成采购意向。
学校招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三类政府采购意向后,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学校基建维修处根据院系学院和职能部门申报的工程及大型修缮意向,在预算编制前会同发展规划处向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编制学校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文本,将立项批复和项目文本等资料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评审,并将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作为学校安排下年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等。
第十八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文本时,同时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并编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体现支出效果。绩效目标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的要求。其中,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学校整体支出,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修缮等方面反映产出,从效果方面反映办学效益。
第三章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按“两上两下”的流程进行。
“一上”阶段: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当年人员编制变化情况、新增政策性项目等情况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各部门要从6月底开始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和下年工作任务,提前准备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在9月初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向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报送项目申报书文本,同时向财务处报送年度预算申报表。
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将确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及其他材料报送财务处。
“一下”阶段:财务处根据汇总情况编制学校整体预算支出草案,报学校领导预审。财务处根据意见或结果调整各类经费支出预算,然后将审定的各类项目支出控制数与归口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二上”阶段:财务处进一步汇总、审核各类经费支出预算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提交学校预算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然后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完成预算软件编报、材料整理、报送等工作。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预算进行初审后,下达学校预算修改意见,财务处收到意见后,及时分解、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修改。经由经费使用或管理部门完成相关预算文本的修改和完善,重新编制预算文本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学校预算文本报送到省人大预工委审查,省人大预工委组织专家对学校预算进行评审,并下达预算整改意见。学校收到意见后,再一次分解、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由其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预算的调整、说明、询问等工作,再次修订学校预算文本并送省人大预工委、省财政厅。
“二下”阶段:省人大预工委将学校修订后的下一年度预算文本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复学校年度预算。学校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后,下发执行(在正式下达前对急需项目或运转资金可以直接预下达以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和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造成收入预期调整较大的需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向学校财务处说明情况,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所确定的项目、范围、额度及时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并对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除预算批复前为保持正常运转而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教育经费预算执行的签批手续按每年随预算下达的《湖北经济学院预算资金使用及审批报销规定》执行。创收资金使用按学校相要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或追加预算。
(一)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新增支出首先动用不可预见费解决,并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学校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办理。涉及要报上级批准的大额调整按规定执行。涉及内部调整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需要财政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二)上级部门追加预算时,要先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要调整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加快执行预算,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学校各部门要结合事业推进进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对规模较大的项目重点分析,保证完成预算支出任务。各预算部门要合理申报预算资金,不得虚报虚增;对执行进度慢、推进不力、年末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被省财政收回的,按上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督办情况同步追索有关执行部门责任,并调减其下年预算控制数。
第五章决算、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批复下达。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各部门执行情况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数据审核,注重决算数据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的跟踪管理,预算执行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时,各部门及时按上级或学校要求报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时,学校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凡有随意变更预算项目、项目执行明显滞缓、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财务处有权提请学校根据情况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或其他经费预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学校综合考核结果等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以及时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完善学校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公开专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学校预算、决算批复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的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经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200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11月20日